據國家旅游局網站消息,國家旅游局今日發布2013旅游服務警示第16號,提示游客在不可抗力影響旅游活動時,需依法理性維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國家旅游局舉例說明,王某參加Z旅行社的旅游團去F國旅游,返程時受臺風影響,航班被取消,全團游客滯留機場。王某等部分游客要求Z旅行社免費或墊付安排住宿,Z旅行社認為按照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由于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滯留增加的食宿費用須由游客承擔。王某等部分游客情緒激動,集體到我駐F國使館上訪,后經領館工作人員調解,事件才得以平息。
為此,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法》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二,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第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在旅游活動中或在解決糾紛時,旅游者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當地居民、其他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如強行霸機、人為拖延時間造成整團行程受阻、人為擴大損失等行為。
第四,旅行社應加強對領隊的教育培訓,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水平,遇突發事件應冷靜面對、積極協調,避免事件擴大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