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安機關凡接到侵財案件報警,不論涉案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不得以報案人、控告人未提供線索等理由拒絕受理。對盜竊、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案件,全省公安機關統一執行500元的立案標準。各地不得擅自提高立案標準。”昨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省公安廳已向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下發意見,對侵財類案件的偵破及追贓提出具體要求。
省公安廳要求,各級公安機關立案后,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規范使用法律文書,正確選擇偵查措施,確保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破案后要固定專門力量,專門負責審訊深挖,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條,確保不漏案、不漏人、不漏罪。
省公安廳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要全面追繳贓物。民警要強化追贓意識,用足用好法律政策,提高追贓成效,最大限度挽回損失。對追繳的贓款贓物,要依法及時發放返還。同時,各地公安機關要把追繳贓物作為評價打擊破案績效的重要內容,建立相應的追贓考評獎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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