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從事營利活動,這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是明令禁止的。但是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在現實生活中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比如開網店是不是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黨員領導干部能不能開網店呢?10月26日,中組部共產黨員網刊發文章《以案說紀|公職人員開網店、做微商是否違紀?》,其中強調,微店、網店雖然與實體公司不同,但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都有可能成為貪腐的“溫床”。
2016年6月中旬,河南省濟源市紀委監察局通報了一起黨政機關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案件。經查,2015年1月,該市財政局PPP管理中心負責人張嫣嫣開始以手機開微店的方式宣傳、銷售洗化產品、飾品等商品。同年10月至11月,張嫣嫣因肺炎請病假住院治療。治愈后,又讓其丈夫謊稱醫院診斷為肺結核,需隔離治療,向單位請病假六個月。張嫣嫣累計請病假長達七個多月,其間一直從事微店經營活動。濟源市紀委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張嫣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追繳其違規經營所得及請假期間多領的工資和津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其中,“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中辦國辦《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其實,對公務員群體,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微店、網店雖然與實體公司不同,但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都有可能成為貪腐的“溫床”。本案中,張嫣嫣身為黨員和公職人員,弄虛作假,以患病為由長期請假不上班經營微店,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因此,濟源市紀委依據條例規定,給予張嫣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追繳其違規經營所得及請假期間多領的工資和津貼,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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