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8日電(閆雨昕)2018年伊始的第一個周末,銀監會便連發三文,市場將其解讀為強監管的信號將會在新年得到延續。這三份政策文件分別為《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矛頭指向銀行股東亂象、影子銀行亂象等行為,亦是契合穿透性監管思路的體現。
委托貸款管理:對資金用途等列出“負面清單”
銀監會于1月6日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被認為是繼2000年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首次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了系統規范,其中對于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等列出明確的“負面清單”。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為較為典型的多層嵌套的通道類業務,近年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辦法》中明確,商業銀行不得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托人應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等進行審查,并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
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方面,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托貸款。
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方面,資金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不少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本次新規的出臺,與此前資管新規和《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一脈相承,從而引導委托貸款資金回歸本源。
銀監會方面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的制定,旨在彌補監管短板,填補了委托貸款監管制度空白,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此外,亦是出于加強風險管理的要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完善委托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嚴格風險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職責開展業務,同時強化了相關監管要求。
制定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授信集中度風險是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之一。1月5日,銀監會下發《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則劍指同業業務。
設定監管標準主要考慮了三方面因素:一是與現行監管要求銜接,二是國內銀行達標壓力,三是借鑒國際監管標準。
對于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了《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15%。
對于非同業關聯客戶,《辦法》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0%。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集團客戶和經濟依存客戶。現行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集團客戶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
對于同業客戶,《辦法》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要求,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25%。考慮到部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超過了《辦法》規定的監管標準,《辦法》對同業客戶風險暴露設置了三年過渡期。
銀監會方面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提高了單家銀行對單個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要求,與當前治理同業亂象的政策導向一致,有助于引導銀行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弱化對同業業務的依賴?!掇k法》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范銀行同業業務,有助于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特別是改變授信過程中“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
1月5日晚間,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在去年年底下發的公開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規范,重點解決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干預銀行經營等問題。
入股商業銀行數量得到限制。《辦法》中明確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主要股東如何界定?《辦法》指出,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辦法》要求主要股東應向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限制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要求建立主要股東行為負面清單,主要股東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等。
銀監會方面表示,《辦法》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股東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對金融產品持有銀行股份的行為加以限制?!掇k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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