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駐馬店訊(記者 楊曉 通訊員 晉海 李娟)趙某因欠錢不還被判刑,在審理過程中其親屬積極主動籌錢,得到申請人的諒解。遂平縣人民法院認為他的行為已構成拒執罪,但鑒于其如實供述罪行,且積極履行義務,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4年5月21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李某訴被告趙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作出了(2014)遂民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趙某賠償原告李某損失48242元。判決生效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趙某未主動履行該判決所確定的賠償義務,申請人李某申請法院執行,遂平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執行后,并于2014年10月15日向趙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趙某仍拒不執行,2014年12月31日被遂平縣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7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向趙某送達責令申報財產通知書,趙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遂平縣人民法院繳納現金2000元,剩余款項拒絕賠償,2016年2月4日因拒不申報其財產狀況被遂平縣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經查明,趙某有能力而拒不執行判決所確定的賠償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某的親屬主動與申請人李某進行協商,并達成和解協議,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取得申請人對趙某的諒解,申請人請求對趙某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致使生效的判決長期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根據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危害后果等情節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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