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獻民)9月19日,夏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王某訴陳某不當得利一案,一審判決被告陳某返還原告王某現金4500元。
2012年,王某委托陳某代為辦理駕駛證,并按照陳某要求分別于2012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1日分別給付被告陳某現金共計4500元。被告出具的收條內容:2012年11月24日收到王某辦證3900元,2012年12月1日在該收條上追加600元,共計:4500元,收錢人(陳某)。但在辦證用4個半月后,被告陳某并未按照約定為原告王某辦理駕駛證,也未將所收辦證費用退還給原告王某,原告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原、被告之間達成的有關委托代為辦理駕駛證的協議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被告基于該無效民事行為收取的原告現金共計4500元,缺乏合法根據,應依不當得利予以返還。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