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尚海東 通訊員 郝修良)近日,永城市法院審結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82501.53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將被害人林某約至本市某鎮一水溝旁,在談話的過程中,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陳某遂持磚頭擊打林某頭部,又將其踹進路邊深水溝內,繼爾陳某又到大李家村,在村民李某家門口拿一根木棍后返回現場,又持木棍對在水溝內的林某繼續實施毆打,將林某頭部、面部等部位打傷后逃離現場。次日早晨林某在水溝內被人發現后送往醫院救治。經永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林某顱腦損傷綜合評定屬重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侵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并導致被害人林某九級傷殘,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陳某在作案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辯解本人打林某只是想出氣,但沒有殺死林某的故意。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中止,且本案的被害人林某對犯罪行為的發生應承擔責任。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物證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物證檢驗報告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鏈條,證實被告人陳某在用磚頭對被害人頭部進行打擊后,將被害人踹到路邊深水溝內,后又持木棍對被害人頭面部等人體關鍵部位進行打擊,在明知被害人生死不明的情況下將其棄置在深水溝內不予救治,其在供述中亦認可有砸死被害人抵命的意圖,因此被告人主觀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明顯的,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諸多行為,不存在犯罪中止,故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后,法院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以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笫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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