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飛)8月7日,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活動。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秋至2012年秋,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丈夫劉某某在家加工生產馬蹄、山藥罐頭,在生產加工時加入了國家禁止添加的物質糖精鈉。經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其所生產的馬蹄罐頭含糖精鈉0.04g/kg、山藥罐頭含糖精鈉0.1g/kg。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產罐頭的過程中,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添加糖精鈉,致使其生產銷售的罐頭屬于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其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有給消費者造成潛在危害的可能性后,對自己的行為非常悔恨,表示徹底悔改,愿意接受法律懲處,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針對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質,須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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