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獻民)俗話說:“和氣生財”。然而,被告人靳甲、靳乙二人在做生意時卻因一時沖動,持刀將他人扎成輕傷,結果觸犯刑律。7月18日,夏邑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靳甲、靳乙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3年9月22日晚,靳甲、靳乙二人在縣城經營燒烤生意時,與被害人張某發生口角,后雙方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靳甲、靳乙持刀將張某、程某扎傷。經法醫鑒定,張某屬輕傷一級,程某屬輕傷二級。6月17日,靳甲、靳乙親屬與張某、程某等人達成協議,賠償張某、程某等人各項損失共計150000元,張某、程某對靳甲、靳乙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出具了諒解書,并自愿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靳甲、靳乙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靳甲、靳乙已與被害人達成協議,取得了諒解,有悔罪表現,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酌情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了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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