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夏令賢)俗話說:“狗肉滾三滾,神仙站不穩”。狗肉因蛋白質含量高,具有滋補身體等作用,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歡,堪稱“美味滋補的佳肴”。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不法商販為降低生產成本,投機取巧,加工一些未經檢疫且死因不明的狗肉,最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嚴懲。8月4日,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案,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禁止被告人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加工、銷售食品及相關食品工作。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在家中開設狗肉店加工狗肉出售。2013年5月3日收購李某某(已判刑)送來死因不明的死狗3條,2013年5月4日10時,睢縣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當場查獲已經宰殺腌制的狗5條,冰箱內冷凍的狗肉筒子12條,其家中院內死狗9條,被告人準備加工成熟食品銷售給群眾食用。經睢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出具證明,認定在被告人家中查獲的死狗為檢疫不合格動物。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張某某到河南省睢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將未經檢疫且死因不明的狗,宰殺處置以后加工成熟肉食品銷售,從中非法牟利,其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由于被告人屬于經營食品犯罪,依法應當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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