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獻民)俗話說養兒防老,但對于劉某某來說似乎遙不可及,自己的親生兒子為家庭瑣事竟然對自己拳腳相加,經鑒定打成輕傷。6月1日,夏邑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韓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3年10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韓甲在家因其弟韓乙說他人欠其帳之事,二人言差語錯,發生廝打,被告人韓甲的母親劉某某聞訊前去勸架,被告人韓甲將劉某某打倒在地,又朝劉某某身上拳打腳踢,致劉某某L4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鑒定,受害人劉某某的傷系輕傷二級。同年11月26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韓甲保證以后絕對不惹劉某某生氣,好好孝順父母,劉某某對韓甲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甲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法懲處。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韓甲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韓甲取得被害人劉某某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被害人為了家庭和睦,不愿意追究韓甲的刑事責任,且被告人韓甲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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