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飛)7月11日,商丘市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返還財物產生糾紛的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盧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5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現金11000元。
經審理,法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3年2月份,原告張某某準備去新疆打工,由于兩人比較熟悉,就把11000元現金及兩枚金戒指交給被告盧某某保管。2013年9月份,張某某從新疆打工回來,找被告討要托付給盧某某保管的現金11000元及兩枚金戒指,盧某某只返還給張某某兩枚金戒指,11000元現金沒有返還給張某某。為此,張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盧某某返還給其現金11000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案件中原告將自己的現金11000元托付給被告保管,是對被告的信任,而被告應當在原告回來后及時將11000元交還給原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現金11000元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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