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艷)雇員乘坐雇主駕駛的收割機入地收割小麥,因通信線阻礙收割機通行,雇員在車頂拖拽通信線時意外身亡。7月2日,柘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架線方與雇主分別承擔50%和30%的責任,共需賠償死者配偶及子女各項損失496647.44元
2014年5月,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收割機駕駛證的情況下,雇傭原告張某前往駐馬店市上蔡縣收割小麥。5月30日19時許,李某駕駛收割機與張某入地收割小麥,因被告上蔡縣聯通公司架設的通信線(距事發地面3.15米)阻礙了收割機通行,張某在爬上車頂拖拽通信線的過程中,掉入收割機糧倉意外身亡。
該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通信線由被告上蔡縣聯通公司架設,事發時通信線的架設高度低于相關法律規定的5米,且當時天色已晚,作為通信線的管理者,上蔡縣聯通公司未能在事發地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提示人們謹慎通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被告李某作為張某的雇主,在未取得收割機駕駛證的情況下入地收割小麥,違反法律規定,且在張某二次爬上車頂拖拽通信線時,被告李某也未制止,放任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原告張某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車輛運行過程中,爬上車頂拖拽通信線所能帶來的不利后果,但卻疏于履行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因此張某對涉案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