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謝博 王晶雅) 近日,山西省稷山縣的賈某因發現撫養了八年的孩子非親生,一紙訴狀將前妻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并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小孩撫養費。西峽法院受理此案后,面對雙方當事人激烈的對立情緒,辦案法官耐心開導,釋法明理,最終使當事人息訴止爭,案件得到妥善處理。賈某為表謝意,不遠千里從老家山西為辦案法官送來“最美法官”錦旗。
據悉,賈某2002年經人介紹與王某相識,自2004年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同月生下一個男孩。隨后,由于感情破裂,2014年兩人通過法院調解解除婚姻關系,賈某爭取到了孩子撫養權。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賈某開始對自己與孩子的血親關系產生懷疑,于是帶著孩子到西安交大衛生部法醫學重點實驗室做了親子鑒定,經鑒定雙方無生物學親子關系,賈某一怒之下將王某訴至稷山縣法院,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并要求王某支付孩子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而此時王某已另嫁他人,考慮到自身情況她拒絕撫養小孩,并以自身戶籍已遷入西峽縣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經山西省運城市兩級法院審查,裁定移送至西峽縣人民法院審理。
西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賈某與王某之間達成的離婚撫養協議是建立在婚生小孩基礎之上,現經法醫鑒定確認賈某非小孩生父,其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人為其生母王某理由正當,因此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姻關系案件中無過錯方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王某在辦理結婚登記當月即生產小孩,據此推斷被告王某系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該行為雖應受道德譴責,但不為法律約束。因此原告賈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不應支持。考慮到王某的現實情況及支付能力,承辦法官本著息訴止爭、案結事了的思路努力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最終經過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孩子撫養權變更給王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賈某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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