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張媛媛、楊中民) 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孫某死亡,其家屬將涉及肇事車輛的四個被告起訴至內鄉(xiāng)法院。11月16日,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處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意外事故致死亡
2016年4月25日,闞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滬霍312國道1098Km路段時,與推行自行車的孫某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孫某死亡。該事故經內鄉(xiāng)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闞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
事故牽涉四被告
孫某家屬作為原告將涉及本次事故的四被告起訴至法院。經查,被告馬某為事故車輛的車主。被告闞某為馬某的雇傭司機。事故車輛為分期付款購買的,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三者險主掛車各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
責任劃分依法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闞某作為肇事司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闞某為被告馬某所雇傭,其侵權的民事責任應由馬某代為承擔。被告某運輸公司對肇事車輛不具有支配權及車輛運行利益的所有權,故對交通事故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承保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馬某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應承擔保險限額外的賠償責任。
依法判決賠損失
鑒于被告闞某已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告方應獲得賠償總額為17萬余元,未超出保險限額,內鄉(xiāng)法院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及《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孫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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