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周彥波 杜明 劉亞磊 張長海) 11月2日下午,淅川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近年來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的老賴進行嚴厲打擊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31起獲“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自2014年以來,淅川縣人民法院在集中排查后對162案176人的失信被執行人移送入罪,其中,對34案44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從而有效地促進了案件判決的執行,且通過強制打擊和持續宣傳,一部分原本抱有僥幸心理的老賴心理上發生了變化,有24.6%的被執行人已經主動履行了判決。淅川縣法院重拳出擊打擊拒執犯罪的做法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很大反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發布會上,該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李偉東介紹了打擊拒執相關情況。李偉東表示,淅川法院結合上級要求及實際情況,先后多次召開執行專項會議進行安排部署,在打擊拒執犯罪方面累積了切實可用具體做法。淅川縣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渠首所在地,是一個移民大縣。在移民期間和“后移民時代”,大量的涉移民矛盾糾紛涌入法院。同時,淅川縣又處于豫、鄂、陜三省七縣結合部,民情民俗復雜,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執行工作難度。如何破解執行難、促進移民遷安和“后移民時代”的社會大局穩定,成為淅川法院亟待解決的課題。此外,該院著重把好固定證據關、把好司法拘留關、搞好預防宣傳等關鍵環節,提高了打擊精準度。與此同時,該院將相關工作納入全縣政法工作的主要內容,建立以縣委政法委為領導,以法院為主導,公、檢、法密切配合的“一體三位”工作機制,實現定期對打擊拒執犯罪工作的安排部署。當前,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具體辦案部門在拒執犯罪的立案條件、常見入罪情形、犯罪證據認定等方面形成了共識,建立了快捷、便利、高效的協作機制。
淅川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黃鵬在發布會上向社會公布31起獲“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典型案例(摘取兩則典型事例):
金子正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判決)
韓玉周、王彩霞因與金子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韓玉周等人將金子正訴至淅川法院,法院審理后于2014年5月作出判決:解除雙方租房合同,金子正交付租賃房屋并支付韓玉周等人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房租43.4萬元,并自2014年3月按每年37.7萬元房租支付韓玉周等人至房屋交付之日止。一審判決后,金子正不服提起上訴。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金子正向韓玉周等人支付房租40萬元,雙方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若金子正在2014年10月5日前未付清40萬元房租,雙方按淅川縣人民法院原審民事判決書執行。調解書生效后,金子正未在約定限期內履行調解協議,韓玉周等人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被告人金子正在2010年10月9日將其住房以41.3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但不履行義務。淅川法院于2015年1月2日將該案移送淅川縣公安局,1月12日淅川縣公安局對金子正實施了刑事拘留,1月26日對金某執行了逮捕,8月10日淅川法院判決金子正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杜克因民間借貸糾紛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杜克因與馬博民間借貸糾紛,被淅川縣人民法院判決杜克償還原告馬博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杜克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14年8月28日,原告馬博向淅川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淅川縣人民法院執行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杜克下發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杜克在限期內履行判決義務并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但杜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未報告其財產狀況,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杜克與原告達成執行和解并按照和解協議履行了相關義務。但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淅川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杜克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隨后,淅川法院執行局綜合科副科長楊泓、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黃召暉在發布會上回答了記者的相關提問。該院黨組書記、代院長王建軍在發布會結束后,組織舉行媒體洽談會,并就淅川法院宣傳工作的有序開展提出重要看法,10余家省、市、縣媒體記者在座談會上為淅川法院的宣傳陣地建設提出了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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