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張玉鋒 張長海)“100%純山羊絨,權威質檢,假一罰萬”、“史無前例、全網最低價”、“你檢測,我付費……”。當前網上購物已成為一種潮流,但隨之而來的是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近日,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一審做出判決:判令被告河北省清河縣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退還原告彭某購買純羊絨衫金額368元,賠償1500元,并支付檢驗費500元。
網絡購物遭欺詐
40歲的彭某是淅川縣厚坡鎮人。因為發現網絡購物方便又便宜,于是他在淘寶網站上注冊了實名帳戶,用于從網上購買商品。2015年11月19日,彭某在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上的某某旗艦店(系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開設的店鋪)購買了純羊絨衫一件,價款共計人民幣368元。30日,彭某收到了由該店發來的某某牌羊絨衫一件,至12月11日訂單完成。
隨后。彭某即發現該店宣傳口號“100%純山羊絨,權威質檢,假一罰萬”、“你檢測,我付費”“歷史最低價,錯過今天,一惠無期”從雙十一到雙十二一直未變,認為是虛假宣傳,懷疑其銷售假貨。于是便委托淅川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2月23日將該羊絨衫送至國家棉花及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經檢驗,該羊絨衫羊絨含量只有21%,不符合國家純羊絨的規定。于是,彭某要求被告退款賠償,遭到拒絕。
起訴維權不再“難”
2016年2月,彭某一紙訴狀將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起訴至淅川縣人民法院厚坡法庭,并提供了相關交易截圖和資料。要求二被告退還購買純羊絨衫金額368元;支付約定賠償金10000元;支付檢驗費500元;支付誤工費、郵寄費320元。
庭審中,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缺席無答辯。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辯稱:這起買賣合同糾紛,主體是原告與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僅提供的是一種平臺、通道服務,且未參與其宣傳推介行為;在接到法院傳票后,第一時間要求賣家對網頁進行整改,問題商品下架,并積極協助了相關事宜,故天貓公司不應對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銷售的商品承擔任何責任。
“多虧了去年最高法作出的‘在通過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將買受人住所地或收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它解決了網絡購物跨區域維權難的問題。”彭某說,這要在以前要起訴對方,必須到商家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不僅費時費力而且維權成本太高,常常是不了了之。
法院判令賣家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在宣傳自己的產品時,虛假宣傳的標語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原告購買羊絨衫一件花費人民幣368元,應由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按五百元的三倍承擔賠償責任,即1500元為宜。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按其宣傳“假一罰萬”承擔賠償金10000元,系約定不明確,且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另查明:天貓系由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某旗艦店是由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開設的店鋪。天貓的商家在加入消費者保障服務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并不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只有在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前提下,消費者才可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作為銷售者的第一被告已明確存在,并不存在網絡平臺應先承擔責任的情形;另外,“假一賠三”“正品保障”“七天退貨”均系賣家承諾,故不能據此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者履行承諾;此外,原告也未提供第二被告明知或應知銷售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措施的證據,故綜上,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其購買羊絨衫購貨款368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誤工費、郵寄費320元,原告沒有提交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鑒定費用,系被告違法行為造成原告的實際損失,應由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承擔。對于涉案的羊絨衫一件,由被告某絨毛制品有限公司到法院自行取回。
綜上所述,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維權要較真,以往網絡維權買家總是斗不過賣家,這次法院為我討回公道,太開心了!”彭某高興地說。他認為,隨著個人網絡消費者打假增多,可以倒逼網店經營者誠信經營,從根本上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也希望廣大消費者,要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注意保存收集證據,一旦遇到不法侵害時,要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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