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場
二被告人
映象網訊(記者 房松玉 通訊員 馮云虎)9月30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夕中有期徒刑八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范立有期徒刑四年,并對被告人王夕中的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1566960元及佳能相機一部依法予以追繳,由追繳單位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夕中通過給相關承建公司關照工程項目等方式,收受多家公司賄賂的人民幣、美元、購物卡及相機一部,折合人民幣157.9萬余元,并通過被告人范立管理使用。被告人王夕中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如實供述了組織沒有掌握的其本人受賄10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并且提供了譚某貪污23萬元的線索,并經司法機關認定譚某貪污157657元。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夕中利用擔任洛陽城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7.9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范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而予以管理、使用,其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夕中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且已全部退贓,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范立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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