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98個部門的“三公經費”截至目前公開了近半。相信隨后陸續還會有其他部門公布。從已公布的部門來看,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除審計署個別部門外,絕大多數部門公布的數據比較簡單,人們只能看到“三公經費”的大概;二是多數部門“三公經費”支出主要用于公車消費,可見公車腐敗治理難度之大;三是也有為數不少的部門“三公經費”支出不降反升,理由則五花八門。
“三公經費”支出透明化是預算公開的一個重要內容。自5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向社會公開“三公經費”后,輿論就一直關注該方面的進展情況。這反映了人們對知情權的重視。理論上說,政府的預算收入來自納稅人上繳的稅賦,進而最終來自于人民創造的財富,因此,公開包括“三公經費”在內的整個政府預算,使之接受民眾監督,是政府當然之責任。但在實踐中,由于長期把政府預算看作國家機密,只有少數領導人和相關工作人員能夠接觸到這些數據,大眾根本無權知曉,“三公”支出的公開也就千呼萬喚出不來。
其實,看一個政府是否亂花錢,“三公”消費是最好的鏡照。從政府履職和運轉角度而言,是需要一定的“三公”支出的。如果這個支出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哪怕因此多花一點,想必公眾都能理解。但從當前公布的部門來看,“三公消費”很多與政府的履職并沒有多少關系,純粹用于政府部門自身的“非生產性”消費,用于工作人員的個人福利。
或許正鑒于此,多數中央部門到現在遲遲未能公布“三公經費”支出,而已公布的部門,也明顯具有應付的性質。國家機關在公布“三公經費”上的這種拖沓、不負責任的表現,一方面反映出目前財經紀律的軟約束,另一方面也是對政府公信力和中央權威的一大損失。因此,如何確保“三公經費”的亮相不“卡殼”,更進一步,成為一種慣例,就成為我們需要從制度上考慮的事情。除此外,如何更好地公開“三公經費”,以及公開后對所存問題怎樣進行改進,以防止在“三公經費”公開問題上做手腳、玩花樣,也是我們要考慮的。
“三公經費”公開項目的粗陋,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但如果僅有公開而問題得不到改進也不行。因為若年年公開,問題年年同樣存在,有如現在審計查處的問題一樣,這樣的公開意義也不大。包括“三公”在內的預算公開的目的,不僅是讓公眾知道納稅人的錢政府是怎么花的,用在了哪里,更重要是通過公開遏制政府大手大腳花錢的習慣,使納稅人的錢用在該用的地方。為此,需要完善預算公開的制度和程序,在問責上下功夫。
首先,建立硬性約束機制,對不能按時公開的部門,以及對公開后發現動用公款進行“三公”消費造成揮霍浪費的,要進行問責,以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過去中央治理“三公”消費效果之所以不彰,一大因素是懲處環節不到位。
其次,立法規定預算公開的內容、方式、主體、時限、說明語言等,并由各級人大對“三公”消費預算進行審定,確定細化標準,以做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目前公開的內容還很籠統,應該完善預算科目,細化具體項目,特別要嚴格限制以“其他支出”籠統化、模糊化“三公”支出,能列入相關細目的必須列入,不得化實為虛,化零為整。同時,公開的模式、說明語言等,也要做到“通俗易懂”,不能如同天書一般,公眾看不懂。此外,明確規定公開的時間表和每個公示周期的最后期限,防止有關部門將陳年舊賬拿出來“忽悠”公眾,或者故意拖延、拒不公布。
第三,完善預算管理體系,將財政預算內外兩種管理體制統一起來,嚴防地方和部門私設“小金庫”。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專項資金等全部財政收支都納入預算管理,各類預、決算全部公開,包括每年審計出的有問題的資金項目,以置于全社會監督之下。
第四,強化人大審查監督的力度,各級人大要承擔起對“三公”消費的監督責任,同時突出審計獨立監督的職能。這就需要我們盡快修改《預算法》、《審計法》等法規,使之相銜接和配套,成為能真正實施和違法后追究責任的法律。
最后,還應加強輿論的監督力量。
近年來,隨著預算民主化的推進,從中央到地方,預算公開的力度在不斷加強。但正如溫總理曾指出的,財政預算公開工作進展不平衡,公開還不夠細化,與人民群眾的期望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對“三公經費”的公開,必須從整體上有嚴格的制度、措施安排,從而確保公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之實現。
(作者系北京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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