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農民作為公民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享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現實中,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發展權利”并沒有得到有效保護!農民的房子沒有房產證,不能作銀行抵押,不能在市場上交易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今年3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河南信陽市市長郭瑞民《產權制度改革:物權變資本》的文章,說“信陽市從2009年開始,有序推進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權、水域灘涂養殖權等“五權”確權頒證為中心的農村金融創新,使農民現有資產擁有了清晰的權屬,具有了可用來抵押擔保貸款的法律憑證,有效盤活了農村資產。”
文章說,“國家現行的法規只規定林權和水域灘涂養殖權可抵押貸款,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所有權等其他權證則不能用來抵押。”確權辦證之后,如何讓金融部門認可或受理就成了關鍵。誰來搭建農民和銀行之間的橋梁?政府責無旁貸!信陽市在鄉鎮探索設立了信用擔保、物權交易兩個中心,主要為農戶貸款提供反擔保、辦理委托物權交易,提供金融服務等,打通了從物權到貸款的轉化通道。為控制農民貸款風險,他們還建立了“風險預防機制”、“還貸保障機制”、“社會救助機制”三項制度,有效破解了農村“難貸”和“惜貸”的兩難困境。
農民手中的地還是那畝地,林還是那片林,房子還是那所房子,但產權制度改革點土成金,點木成銀,點房成票,把死錢變成了活錢,把物權變成了資本,開創了百姓得實惠,金融得發展,經濟增活力的多贏局面。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發展權利得到有效保護。
期盼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像信陽市各級政府那樣,大力推進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權、水域灘涂養殖權等“五權”確權頒證,為農戶貸款提供反擔保、辦理委托物權交易,切實保護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發展權利。
希望國家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修改、廢除剝奪“農民市場主體地位和發展權利”的不合理法規!(黃河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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