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與會代表將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這是對民法總則草案的第四次審議。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編纂民法典,次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分工方案》,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協調民法典編纂任務,并指定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科院和中國法學會等5單位提供研究協助。民法典編纂正式啟動。
去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民法總則(即民法典總則編)列入了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兩月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此后,去年10月、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十五次會議分別二審、三審草案。
去年12月三審時,莫文秀、劉振偉、蘇澤林等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草案一稿比一稿完善,三審稿總體上已經比較成熟,體現了民法的固有特征,回應了社會關切。這次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審議法律草案,2015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2016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分別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慈善法草案。
對百姓來講,民法典就是權利的宣言書。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歷經三審的民法總則草案,“權利法”色彩愈發明顯,呈現多個亮點。對比一審稿,三審稿的民事權利章節共26條,較一審稿增長了一倍,加入了各界普遍呼吁入法的內容,包括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權利、民事權利保護“征收征用應獲得公平合理補償”等,尤為引起關注的是,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和“私有財產權利保護”條款。
亮點1
胎兒享民事權可繼承遺產
第十五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三審稿)
遺腹子有沒有繼承權,繼承生父遺產?近年來,各地頻現遺腹子爭產案。中國法院網登載了一則案例,肖姓女子在丈夫、公公相繼死亡后,將兩名大伯哥告上法庭。理由是兩個大伯哥分割公公遺產,他們認為親弟已死,肖姓女子腹中胎兒沒有資格繼承祖產。
著名民法專家梁慧星表示,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胎兒屬于母親身體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嚴格貫徹傳統理論,規定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未設保護胎兒利益特別規則,僅在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割遺產時應為胎兒預留份額的規定,對胎兒利益保護不利。學界一致認為屬于立法漏洞,制定民法總則應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規則。
立法機關采納了學界建議,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最重要的一處改動,就是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審稿、三審稿均沿用了這一設計。
梁慧星表示,如果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因為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視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亮點2
民事訴訟時效兩年改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2年,例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應在2年內提起訴訟。現實中,一些債務人“藏起來”,以此達到訴訟時效過期的目的。
去年5月,江蘇太倉市審理了一起債務糾紛案。債務人當庭承認欠錢,可抗辯稱已過了2年訴訟時效;債權人則拿不出確切證據,證明自己在2年時效內,曾催債。后經法官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借款人僅歸還了部分款項。
梁慧星表示,在起草民法典的討論中,民法學者一致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適當延長。
一審稿采納了學界觀點,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重大修改,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2年延長為3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解釋說,“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二審稿、三審稿均沿用了一審稿的設計。不過,此前三次審議過程中,不斷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3年訴訟時效還是太短,應延長到5年,乃至10年。委員陳文斌就提出,“有些國家甚至沒有時效,只要是侵害、被侵害,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請訴訟,而我們規定為3年,根據我國老百姓現有對法律的認知,我覺得時效太短。
也有委員不贊成繼續延長,認為法律并不保護權利“睡眠者”。史蓮喜就提出,“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減少法院訴累,將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限再延長,既不符合長期以來人民已形成的法律觀念,也不符合訴訟時間制度的價值目標,容易導致法律秩序上的混亂”。
亮點3
失能老人等建成年監護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
去年4月,北京市東城區張姓老人找到社區求助,他沒有親生子女,只有一名養女,養女拒絕履行贍養責任,法院曾判決養女每月支付1200元贍養費,判決生效后,養女仍拒絕履行。老伴去世后,他訴至法院,跟養女解除收養關系,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他想把自己晚年托付給侄女,可不知該與侄女建立什么法律關系?
張姓老人的疑問,草案中給出了答案,一審稿至三審稿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就相當于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監護”范圍內。
李適時曾解釋說,上述設計有利于保護智力障礙者等人群的人身財產權益。
一審稿至三審稿同時提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梁慧星解釋說,上述條款明確了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方式——意定監護,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亮點4
未成年遭性侵18歲后仍可訴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梁慧星提出,中國傳統觀念及現行訴訟時效制度,嚴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護,“考慮到中國社會傳統觀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愿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夠逃脫法律懲罰,社會正義難于伸張。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為此,梁慧星在草案征求意見階段就提出建議,設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受害人滿18周歲并且脫離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之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
草案二審稿采納了梁慧星的建議,增加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草案三審稿沿用了二審稿的設計。
亮點5
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去年8月,年僅18歲、剛剛拿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徐玉玉,接到了一個“發放助學金”的詐騙電話,騙走了她準備上大學的9900元。發現被騙后,徐玉玉與其父一起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暈倒,出現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徐玉玉案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關注。去年6月一審時,草案未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內容,一些業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難題。
去年10月二審時,草案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三審稿沿用了該條款。
李適時當時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不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條款還應該加大火候。委員楊震提出,現在大量個人信息在采集時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門合法收集的,但沒有保護好,被“黑客”竊取。工信部2013年頒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
他建議將這一規定寫入草案中,明確合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應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亮點6
征地應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黃發生拆遷自焚事件。宜黃縣政府為興建河東新區客運站,對涉及這一項目的居民住宅進行拆遷,其中包括鐘如奎的三層樓房。鐘家和政府一直未就安置和拆遷條件達成一致。9月10日當天,宜黃縣相關工作人員再次到鐘家“進行政策法規宣傳,動員其接受補償安置”,結果發生糾紛,鐘家三人被燒成重傷,其中1人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時任縣委書記邱建國率隊在機場攔截欲赴京接受采訪的拆遷戶家屬,時任縣長蘇建國率人到醫院搶奪死者尸體。其后,邱建國、蘇建國等8名官員被處理。
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并非個案。民法該怎樣解決因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一審稿、二審稿未涉及相關內容,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應在民法總則中將民事權利規定得更充實一些,建議對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因征收、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對此,三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孫憲忠對新京報記者說,三審稿上述修改,與物權法已有的相關規定含義一致,也是落實中央關于保護產權的意見,體現了保護人民權利的思想。
去年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亮點7
損害環境須“恢復原狀”
第一百八十三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近年來屢現劇組損害生態環境案例。2006年9月,影片《無極》劇組因拍攝過程中對香格里拉生態環境造成破壞,被處以9萬元罰款,香格里拉縣分管副縣長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云南省迪慶州行政監察局出具的調查結果表明:為拍攝《無極》,攝制組在碧沽天池修建了長約100米、寬約4米的砂石路面和長約20米的鋪有木條道路,搭建了“海棠精舍”臨時建筑物。“海棠精舍”及砂石道路等破壞了碧沽天池周圍部分高山草甸和高山灌叢植被,對碧沽天池周圍的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影響,但影響程度較輕。
依據三審稿的規定,今后如有劇組損害環境等類似事件,那么不僅要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還要恢復原狀。
突出生態環境保護是草案的亮點之一。一審稿在第一章“基本原則”部分提出了“綠色條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之后又在“民事責任”章節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則”章節中作出規定,不如在“民事權利”章節從民事權利行使角度加以規范,更為適當。
據此,三審稿將“綠色條款”移到民事權利章節,修改為“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A12-A13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姝
新京報制圖/許英劍
2015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供作立法參考。之后,便成立了9人組成的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編纂民法典草案,王利明負責起草人格權法和侵權法。
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與會代表將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三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聽取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張德江指出,民法總則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