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度發文對明年元旦即將實施的公安部123號令進行解讀。在公安部123號令中,制定了實習期駕駛人記滿12分注銷實習車型駕駛資格等規定,受到社會關注。新駕駛人上高速誰來陪駕?陪駕者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何種情況下實習期會延長?《解讀》對這些問題做出了詳細解釋。
陪駕“強迫肇事”須擔責任
公安部123號令規定,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的,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舉例來說,如果新駕駛人持有C1駕照,那么陪駕至少也應該持有3年以上的C1駕照。解讀還提到,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C2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高速陪駕”如何落實執行?公安交管部門將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服務區進行抽查,發現處于實習期且無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駕駛人陪同的,已經或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將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就近駛離高速公路;正準備進入高速公路的,教育后勸返。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陪駕人員是否要承擔責任?公安部解讀文件表示,如果發生事故,將根據調查證實的實習期駕駛人的交通違法及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陪同的駕駛人強迫實習期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駕駛人應承擔事故相應責任。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陪同人員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掛實習標志可能被罰200元
公安部123號令將增駕新取得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一并納入實習期管理。這番對實習駕駛人的規定更加嚴厲。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將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此外,實習期駕駛人駕車時需要在車身后部粘貼實習標志。凡是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公安交管部門將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有些駕駛人在明年元旦前已經拿到證了,正處在實習期中。公安部解讀稱,只有在明年元旦后申請或增駕取得駕駛證的,才執行123號令有關實習期的管理規定。對之前已取得駕駛證,到明年元旦后實習期未結束的,仍執行原實習期管理規定。同樣地,針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違法記分,明年元旦之前發生的記分不作為是否參加審驗的依據。
“特殊車輛”記6分以上延長實習期
公安部123號令尤其加強了對大中型客貨車及一些特種車輛的實習期規定。
公安部解讀文件表示,駕駛人不得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否則將被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后,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駕駛人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實習期內被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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