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路巡警科科長梁宇新解釋說:“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是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的,而且必須要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整車車身總重、外擴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兩輪車輛。而時速大于20公里、低于50公里的,總質量超過40公斤的應歸為輕便摩托車。
在新國標里,摩托車與輕便摩托車統稱為摩托車,但具體的實施標準與認定辦法尚未出臺。”就廣大市民關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資格問題,交警部門相關人士介紹說,新國標只是作為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的技術標準,并且給超標電動自行車定義了名稱,但并不涉及上路管理問題。目前,針對電動車的管理措施,相關部門還在制定當中。該人士表示,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交通問題,如2002頒布的“禁摩令”很好地解決了當時的交通問題。面對如今新呈現出的交通問題,相關部門會綜合考慮廣大市民的出行,征集廣泛民意后,采取得當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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