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24日14:47 來源:南國都市報
父親以兒子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5萬元定金。兒子得知后以“供不起房”找到開發商想要退定金,結果遭到對方拒絕。一怒之下,兒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老人以兒子名義購房
兒子討要定金屢遭拒
李大祥,海口市人,年過六旬已退休的他經常到各個樓盤轉悠,他想給兒子看一套房子。
兒子李光是個孝順孩子,自從參加工作后,每月從自己收入中拿出2000元交給父親代為保管,幾年下來攢下了5萬元。
2016年9月25日,李大祥接到海口市某樓盤售樓部銷售顧問的電話稱,該樓盤一直賣得不錯。
9月26日一大早,李大祥就奔到售樓部,當日就以兒子李光的名義和海口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定購協議》,定購海口市某豪庭3棟樓20層2006房,并用兒子李光的存款5萬元付了購房定金。
當天晚上,李大祥很開心的把買房子付定金的事情告訴了下班回家的兒子李光,李光聽后并沒有父親預期中的興奮,而是對父親說,“爸,以我的收入是供不起這房子的”,經過一番經考慮,李大祥父子決定第二天去把房子退了。
次日,李大祥和李光父子找到海口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李大祥代替李光簽訂的《商品房定購協議》,該公司予以拒絕。
未經追認的合同無效
判開發商退還5萬元定金
幾次協商未果后,李光將海口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海口龍華區法院。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李大祥在沒有征得原告李光同意的情況下,以原告李光名義與被告海口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定購協議》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李光在得知第三人李大祥以其名義與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定購協議》后,明確表示拒絕追認,故該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雙方均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被告應返還原告定金5萬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龍華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第三人李大祥以原告李光名義與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訂立的《商品房定購協議》合同無效;限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光返還定金5萬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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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場明明空著幾百個車位,但業主卻是有車難進。據了解,自2012年8月10日,鄭州市開始執行住宅建筑停車位配建新標準:住宅建筑機動車停車位應按照不少于1車位/戶的標準配建,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30平方米的戶型應按照不少于2車位/戶的標準配建。
2015年6月,高女士以電梯噪聲影響日常生活為由將羅頓公司、羅頓物業訴至法院。一審期間,針對涉案房屋電梯的噪聲值,鑒定機構分別按照《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進行了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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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娃兒都上幼兒園了。
市民許先生在大學城某樓盤看上一套房子,銷售人員讓他先交5萬元訂金,并稱不買房子就退,但現在許先生不買房了,對方卻不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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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客戶端12月6日刊出《女記者采訪遭推搡,男子笑稱喝酒了》引爆網絡,位于開封市梁苑路一號翠庭尚都的違規配電房仍在繼續施工。
買房后及時辦理房產證是購房者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行為之一。如果經協商和發函,開發商拒不解決問題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