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9日06:53 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判決遭報復、辦案受騷擾、與領導“一言不合”直接被調離崗位……今后法官、檢察官終于有望擺脫這些“糟心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共二十七條,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范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規定》的出臺,對于全面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長期以來,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障礙。《規定》以立足執法實際,明確部門分工,注重問題導向和可操作性。強調對采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侮辱誹謗法官、泄露法官個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威脅和暴力傷害法官的行為,明確了公安機關快速出警、果斷處置的義務。
在規范責任追究方面,《規定》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確立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限,并對執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后顧之憂。二是規范責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三是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后機制。
為全面做好司法職業保障工作,《規定》將依法履職保障對象從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依法履職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安全履職、免受滋擾。
此外,《規定》還對如何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作出規定,要求不得超出其法定職責與職業倫理的要求,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牽著走”,又被考核“壓著走”。
《規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要點
防止干預司法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將司法人員調離
《規定》建立了多項防止干預干擾司法活動的制度機制。
一是將黨政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責任追究制度擴大適用于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全面、如實記錄并依法依規對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這樣,有關“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法律規定,就有了剛性的制度保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孫銘溪坦言,長期以來,個別領導干部、內外部人員“批條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風影響了法官依法裁判,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和追責,一線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規定》無疑是保障法官不受干預、依法裁判的制度設計,從而破除不當影響,維護法治尊嚴,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二是分別對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確規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規定可執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
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征地拆遷、環境衛生、掛職下鄉、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規范考核追責 確立錯案責任追究標準以防不當擔責
規范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有利于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在規范考評考核方面,《規定》明確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的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規范考評考核辦法的制定,即采取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和地方適當調整相結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亂設名目、出現偏差;二是規范考評考核結果的運用,明令要求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報排名、接待上訪不力等違背司法規律的做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
在規范責任追究方面,《規定》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確立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限,并對執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后顧之憂;
二是規范責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和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辯解、舉證、接受聽證、申請復議、復核、申訴、再申訴等權利;
三是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后機制。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有損害法官、檢察官聲譽、名譽的言論、舉報等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員消除顧慮,大膽依法履行職責。
保護履職安全 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親屬要依法嚴懲
近來司法人員受報復傷害事件增多,凸顯了對司法人員履職安全保護的不足。對此,《規定》在司法機關自身強化保護的基礎上綜合施策:
一是強調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
二是明確公安機關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責任,對以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攻擊辱罵、損毀財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
三是建立了辦理危險性高案件的配套保護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對法官、檢察官近親屬還可以采取隱匿身份的保護措施;
四是加強對辦案人員及其近親屬個人信息的保護。侵犯司法人員人格尊嚴,泄露依法不應公開的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規定》還特別提到,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之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必要時可以將其送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
揭秘
司法人員履職時都有哪些困擾?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介紹,制定《規定》時,主要有三點考慮。
首先,實踐中,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困擾。一是來自社會各方面包括內部,類似“批條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擾。二是司法機關內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評不符合司法規律、司法責任界定不清、懲戒程序缺乏外部監督,使執法辦案走了樣、變了形。三是時有發生的法官遇害遇襲等事件凸顯司法人員履職人身安全保護機制不完善,司法人員執法辦案特別是辦理危險性高的案件存在后顧之憂。針對上述問題,《規定》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
其次,注意與現行法律、規定相銜接。堅持依法改革,在《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監察法》、新頒布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各系統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細化規定履職保護措施,特別是把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的錯案責任追究與黨紀責任、一般性違反司法紀律責任追究作了區分,增設了懲戒委員會審議提供專業參考意見的環節,沒有改變現行紀檢監察工作體制,不影響依紀依法處理法官、檢察官違反黨紀政紀、觸犯刑律行為。
第三,注重與相關改革相協調。《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已對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懲戒等作出規定,《規定》注意與上述文件在制度措施上互相銜接、補充、配套,構筑完善的保護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保障。
本組文/綜合新華社
相關
干預司法 張越被“雙開”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日前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查,張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重大任務期間擅離職守,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提拔、崗位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接受宴請,公款大吃大喝,違規打高爾夫球,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權插手工程項目、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貪圖享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據中央紀委官網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發布、轉載、刪除信息或者干預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辦法》明確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對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權限、厘清職責,有利于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制。
7月28日,無錫市公安局發布了修訂后的《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取消了有關投資、購房落戶政策,增設了租賃住宅落戶政策,將合法穩定住所的認定范圍擴大至租賃住宅,新政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對于錄音錄像的情形以及具體要求、制作訊問筆錄、提訊、身體檢查、審查認定非法證據的程序,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對于審判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何時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規定》的出臺對統一網信執法證據標準,規范網信行政執法行為,提高網信執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要履行主體責任,規范服務活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服務水平和效果邁上新臺階。
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針對違反內容管理要求的,規定了警告、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內容管理違反《網絡安全法》規定的,根據《網絡安全法》予以處理。
5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新標準規定,每個縣級行政區內應至少有一個開辦國際及港澳臺郵件業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每個鄉、鎮應至少有一個提供包裹領取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在保護用戶權益方面,新標準增加了應公示營業時間、郵件時限、細化了用戶投訴規定,用戶投訴答復結果時限由現行標準規定的30個工作日縮減為15日。
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了賠償監督程序的三種途徑:一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二是法院內部監督,三是檢察院監督。送審稿主要就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范圍;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處理;重新審理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2011年人社部制定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對于嚴肅考風考紀,確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公平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修訂是為了進一步提高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根據新的立法法精神和刑法第九修正案有關條款規定進行的。
未經省委批準,副省長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省政府決定從自身做起,除了壓縮會議、精簡文件、改進督查等,還要從減少調研陪同做起,同時減少會議陪同、公務陪同,并且簡化接待,規范調研接待、商務接待、外事接待,切實減少迎來送往。
2017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夏道虎表示,這次司法解釋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依法該嚴的我們做了從嚴的規定,對那些依法可以從寬的我們也做了從寬的規定。
2016年,被稱為“網絡直播的元年”。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進入“黑名單”者將禁止重新注冊賬號。
今日起,包括《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一批新規開始施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不得使用“進口源”“益智”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