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02日07:23 來源:澎湃新聞網
錢仁鳳站在母親遺像前。未能見母親最后一面是她的一大遺憾。
6月1日,云南巧家縣保姆投毒冤案當事人錢仁鳳向云南高院提起國家賠償,對其蒙冤入獄的13年10個月,共計索賠955萬余元。
錢仁鳳的代理律師楊名跨對澎湃新聞說,該國家賠償金從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損害和申冤費用三方面申請。具體索賠金額分別為: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584669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46344.65元;近14年申冤費用166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方面,申請人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而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2002年2月,云南省巧家縣“星蕊寶寶園”幼兒園發生投毒案,一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當晚,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被鎖定為作案嫌疑人并由此失去人身自由。2012年12月,云南省高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鳳無期徒刑。在獄中,錢仁鳳不斷申訴。檢方復查發現,錢仁鳳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中5份認罪筆錄并非錢仁鳳本人書寫,字跡與當年參與審訊錢仁鳳的辦案民警蔣某、楊某、李某的字跡相同。
云南省高院于2015年12月21日宣布錢仁鳳無罪,當庭釋放。至此,錢仁鳳已被關押、服刑13年零10個月。
楊名跨介紹,根據慣例,國家賠償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本計算標準,職工工資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錢仁鳳自2002年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以來,一共失去自由5050天,其中法定工作日3400天。據此,錢仁鳳或將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82萬元。
“這很不公平”,楊名跨說,“錢仁鳳在獄中失去的是24小時的自由,冤獄24小時不能等于工作8小時。”所以,他們申請賠償除法定工作日8小時外,所有被剝奪自由的時間都提出賠償。
2016年5月16日,“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號曾就國家賠償按職工日均工資計算,發出了“將24小時失去自由等于8小時工作合理嗎”的追問。楊名跨認為,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冤獄中的申請人每天只須服刑8小時嗎?法定8小時工時制及法定工作日之外,申請人是在監獄中享受法律所賦予的公民休息權、休養及休假權?
楊名跨稱,希望通過錢仁鳳的索賠計算方式,來審視“冤獄24小時等于8小時正常工作”的制度之弊。在錢仁鳳失去自由的5050天中,除法定工作日外,還包括周末1440天、法定節假日150天、法定公休日60天。法定工作日除8小時按工資標準索賠外,另外16小時按加班計算,周末、節假日、公休日按正常工資標準的2倍、3倍、3倍計算。因而,5項算下來,索賠合計584萬余元。
同時,錢仁鳳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在中國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新華社、云南日報、春城晚報等主流媒體上對受害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在蒙冤入獄近14年獲釋后,云南巧家保姆投毒冤案當事人錢仁鳳即將得到屬于自己的補償。今年7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錢仁鳳提起的國家賠償舉行的聽證會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當事人錢仁鳳鞠躬賠禮道歉。
錢仁鳳的代理律師楊柱對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表示,6月1日,在經歷近14年冤獄后,錢仁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各項總計955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6月1日,錢仁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新標準國家賠償,對其蒙冤入獄的13年10個月,申請國家賠償共計955萬余元。錢仁鳳從監獄回到家第二天,就有人到錢仁鳳家里去提親,但是都被她一一謝絕了,她說,自己想先適應社會。
6月1日,云南巧家縣保姆投毒冤案當事人錢仁鳳向云南高院提起國家賠償,對其蒙冤入獄的13年10個月,共計索賠955萬余元。
年后,她將去廣州的一家船舶公司工作,開始新的生活。想走出家鄉工作的她一直擔心沒有錢去租房,廣州的這份包吃住的工作,錢仁鳳很滿意。
當年從云南崇溪鄉翻越層巒起伏的山丘到巧家縣,錢仁鳳用了幾個小時,而從巧家縣重新回到家鄉,她卻走了13年。想走出家鄉工作的她一直擔心沒有錢去租房,廣州的這份包吃住的工作,錢仁鳳很滿意。
當年從云南崇溪鄉翻越層巒起伏的山丘到巧家縣,錢仁鳳用了幾個小時,而從巧家縣重新回到家鄉,她卻走了13年。想走出家鄉工作的她一直擔心沒有錢去租房,廣州的這份包吃住的工作,錢仁鳳很滿意。
錢仁鳳對《法制晚報》記者表示,年后,她將去廣州的一家船舶公司工作,開始新的生活。
入獄后,錢仁鳳堅稱自己無罪并遭受到了刑訊逼供,此后不斷上訴、申訴,一波三折。
錢仁鳳無罪獲釋后告訴南都記者,整個家族都來了,大家說法律公平公正,還是要感謝政府。律師楊柱稱錢仁鳳遭刑訊逼供,關鍵認罪筆錄系代簽,而云南省高院披露,筆錄上沒有標注是代簽,也沒有說明代簽的原因。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當時警方認定1名2歲男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另有兩名兒童經搶救脫險。根據檢方復查的鑒定結果顯示,“錢仁妍”(錢仁鳳)簽名字跡與口供筆錄的記錄人蔣某、楊某、李某所書寫的“錢仁妍”字跡相同。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當時警方認定1名2歲男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另有兩名兒童經搶救脫險。根據檢方復查的鑒定結果顯示,“錢仁妍”(錢仁鳳)簽名字跡與口供筆錄的記錄人蔣某、楊某、李某所書寫的“錢仁妍”字跡相同。
入獄13年的錢仁鳳堅稱無罪,15年5月4日,云南省高院決定再審。
錢仁鳳在給律師的信中稱,當年遭到警方“刑訊逼供”。”
錢仁鳳在給律師的信中稱,當年遭到警方“刑訊逼供”。” 同日的“提取物品筆錄”顯示,通過錢仁鳳的現場指認,巧家警方在“星蕊寶寶園”南側排水溝內提取白色塑料瓶一個,內有0.5ml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