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27日09:05 來源:前街一號
近日,承包商承德縣恒偉唐家灣景區開發有限公司已經進入該縣倉子鄉的唐家灣水庫開始修建釣魚設施等,承德唐家灣景區也將于6月10日開業。但該水庫原承包人孟祥珍則仍在到處反映此水庫的糾紛問題,稱承德市中院的“陰陽判決”讓他失去上訴的機會,承德市中院卻始終未能給出讓他信服的解釋。
該“陰陽判決”是指兩份案號、判決時間均相同,結果卻截然不同的判決書:承德中院于2015年1月2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該判決書是裁定將案件發回承德縣法院重審,孟祥珍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判決書結果卻是維持原判。
承德中院回復稱“誤把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上傳至裁判文書網”,發現問題后已及時向省高院申請撤銷。但孟祥珍始終不接受該說法,認為“誤傳”一說荒唐。刑訴法教授洪道德稱,承德市中院需進一步說明原因,發回重審的文書如系經過通過正常途徑做出,該院需進一步解釋為何會有前后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如非正常途經作出,則要追究相關偽造判決文書者的刑事責任。
政府因建設重點項目要解除合同
孟祥珍在2005年8月1日就和朋友黃大海河北省承德縣倉子鄉政府,簽訂了《唐家灣水庫承包合同》,合同終止期為2021年12月31日,經營期限為16年。合同簽訂之后,他們向倉子鄉政府支付了第一期4年承包費2萬元。
“水庫投入了近百萬元。”孟先生稱,頭年承包水庫后,第二年5月,他們除建房外,還購買魚苗、雇傭工人。沒想到之后,卻與當地政府糾紛不斷。
2007年4月24日,承德縣政府根據國務院及河北省政府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相關文件,以及承德縣政府有關文件的精神,講原倉子鄉政府所有的唐家灣水庫產權劃歸縣政府所屬,交由先水務局管理,并對水庫產權進行了移交。
孟祥珍稱,當年承德縣水務局拆除他們在水庫壩邊建的房屋設施,強行放水,導致大批半成品魚隨放水流失。2008年11月6日,他們把水務局起訴至承德中院,要求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2009年2月18日,孟、黃兩人與承德中院、河北省高院,三方聯合委托河北省金益德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水庫的損失作出評估,魚類損失評估結果為640余萬元。
孟祥珍復告訴前街一號(社交媒體號:qianjieyihao)記者,承德中院未采納評估數額,原因是水務局強制放水,確給承包人造成一定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應當給他們適當補償,但關于放水給他們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他們兩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并形成證據鏈,因此判決承德縣水務局補償孟、黃損失40萬元。
2013年1月15日,承德縣政府將孟祥珍、黃大海訴至法院,稱因承德縣政府把唐家灣景區作為重點項目進行開發,需征用唐家灣水庫及周邊山場土地,解除原倉子鄉政府與被告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的條件已成熟,但就被告承包唐家灣水庫經濟補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為不影響景區開發項目有序推進,請求法院依法解除該合同。孟祥珍則認為,他是與倉子鄉政府簽訂的合同,承德縣政府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同年8月28日,承德縣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解除該合同。孟、黃二人不服,上訴至承德中院,承德中院已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期間,承德縣政府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提出撤訴。2014年3月4日,倉子鄉政府又以相同理由將孟、黃二人訴至承德縣法院。2014年7月29日,承德縣法院又判決解除該合同,孟、黃二人又一次上訴。
上訴后遭遇“陰陽判決”
2015年1月初,孟祥珍在即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自己的名字,搜索到了承德中院民事裁定書 【(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該裁定的結果是撤銷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1號民事判決,發回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落款時間為2014年12月9日,上傳時間為2015年1月2日。
孟祥珍搜到的法院判決書。
孟祥珍稱,他見到該裁定后,即在家等待承德縣法院開庭重審。
然而,2015年4月17日,孟祥珍卻收到了一份與前述裁定內容完全不同的判決書:維持原判,案號、時間與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那份裁定書均相同。身在蘭州的孟祥珍立即在蘭州中山公證處進行公證,對前述裁判文書網上的網頁進行保全。公證書證實,裁判文書網顯示,承德中院確實在2015年1月2日上傳了案號為【(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的裁定書,裁定撤銷承德縣法院元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判決時間為2014年12月9日。
前街一號(社交媒體號:qianjieyihao)記者今年5月26日晚,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的【(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判決書,正是孟祥珍收到的那份判決書,上傳時間為2015年5月29日。截至當日,裁定“發回重審”的另一版本判決書已在網上公布的時間已過去了近6個月。
一號君在網站上重新查詢判決書的發布日期是5月29日。
承德市中院在2015年10月30日回復前街一號(社交媒體號:qianjieyihao)記者稱,他們已找相關部門進行核實,是該院在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環節出現失誤,誤把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上傳至裁判文書網。在發現后,及時向省法院申請撤銷,該案以當事人收到的(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書為準,二審裁判文書已經生效。
按承德中院說法,誤把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上傳至裁判文書網,和當事人收到的民事判決書,那么,同一案件為何會出現兩份截然不同判決書,當時由誰錄入審核的?為何在網上公示幾個月后,一直沒有發現,既不是“網絡傳輸故障”,又沒有“法定理由”,發現后以什么途經撤銷的?
判決結果顯示為維持原判。
2016年5月26日下午,前街一號(社交媒體號:qianjieyihao)記者致電承德市中院紀檢監察室希望做進一步采訪,對方讓記者致電中院宣傳處,但后者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市中院需作出合理解釋
孟祥珍在一次與承德市中院紀檢部門工作人員通話時獲悉,“誤傳”判決書的書記員已被內部處理,但他仍對此事不滿,“法律文書怎么會誤傳?這兩份裁定的文字內容、裁定結果截然不同,第一份只有1頁,第二份有6頁,怎么會出現誤傳?”
孟祥珍質疑承德市中院的說法,并多次反映到承德市紀委、國家信訪局、最高法等部門,始終未獲進一步答復。
5月26日晚,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接受前街一號(社交媒體號:qianjieyihao)記者采訪時稱,既然有證據證明此案出現陰陽判決,承德市中院也已承認,該院就要做出合理的解釋。
他說,按承德市中院的回復,發回重審的裁定是“未生效的裁判文書”,如果該文書系經過通過正常途徑做出,承德市中院需要進一步解釋,為什么在做出發回重審的裁定后,又做出維持原判的截然相反的裁定結果;如果該文書不是經過正常途徑,而是被相關法院工作人員偽造的,他建議當事人到檢察機關控告相關人員的涉嫌偽造判決文書行為,“如果是偽造判決結果,是很嚴重的罪名,不能僅僅內部處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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