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8日11:5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的精神。一是嚴密刑事法網,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擴張性解釋,強化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二是嚴格刑罰適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敗政策要求,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在死刑適用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對于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為依法從嚴懲治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將賄賂犯罪的財物,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游等。對刑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作了擴張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事先雖未接受請托,但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司法解還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貪污受賄犯罪作出明確規定,并且規定將貪污、受賄贓款贓物用于公務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犯罪認定。司法解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同時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一律實行數罪并罰。
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了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于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并強化了贓款贓物的追繳,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追到底,不設時限,永不清零。
該司法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
近日,河南省鶴壁市竇女士向媒體報料稱,自己上初中的女兒在2014年底被一名37歲的男子強奸,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但隨后檢察機關以“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年齡”等理由未批準逮捕。
近年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頻發,持續引發關注。對于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實踐中難以把握。
(記者 溫如軍)今日上午,最高檢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下簡稱“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制發或聯合制發的13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
司法解釋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每部解釋、每條規定理應符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不能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薄弱地帶 最高人民法院4月8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匯編(1949—2013)》,促進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越來越多緊貼時代、質量上乘的司法解釋指導法院審判,勢必讓良法可期,善治可待。
杜萬華: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今天(11月3日)上午10點發布。《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共8條,主要涉及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及審級關系,包括一審管轄、跨區域管轄、專屬管轄、二審管轄、上訴管轄及未結案件處理等。
2013年5月2日,“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從嚴量刑,進一步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于10月10日正式實施后,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朱巍表示,針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問題,互聯網有所謂“避風港原則”,即事先對侵權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時刪除,服務商可以免責。
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為各級法院的審判提供更明確的適用規則,也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上具有一定的創造意義。總之,作為一部侵權糾紛的民事司法解釋,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才是最大的歸宿。
微博微信所轉發信息侵害他人權益,轉發者可能要擔責。對于網站的轉載責任,朱巍介紹之所以規定人工轉載,是因為中國網站有大量的自動轉載,如果這些也承擔責任將不利于網絡的發展。
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建議:許昔龍指出,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低價買房”中的“明顯低于市場價”進行規定,如何判定,如何考量,沒有法律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法懲治走私犯罪。其中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7日對外公布《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人民幣)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7日對外公布《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人民幣)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