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3日07:01 來源:京華時報
被告醫院負責人出庭。京華時報記者趙思衡攝
53歲的潘某在2013年12月28日因肝衰去世。兩年多以來,潘某的女兒潘女士和外甥劉某,都想讓醫院將死亡證明開給自己,導致潘某的遺體至今停放在太平間。在討要死亡證明遭拒后,潘女士將首都醫科大學地壇醫院訴至法院。昨日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昨天上午9點,潘女士委托的兩名律師出庭,被告方由地壇醫院醫患關系協調辦公室一名科員及一名律師出庭應訴。該案追加劉某為第三人,但劉某本人未到庭。
據了解,潘某在女兒兩歲時便離異,此后沒有其他子女。劉某是潘某的外甥。2013年11月14日,潘某因肝功能衰竭進入地壇醫院治療。因治療無效,潘某于2013年12月28日死亡。
潘某臨終前,地壇醫院從劉某口中獲知潘某還有一個女兒,便電話通知潘女士趕到,并與父親見了最后一面。
潘女士訴稱,父親死亡距今已有兩年多的時間,遺體仍停放在醫院太平間。因為遺體火化需要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但醫院一直拒絕向其開具。故訴請法院判令地壇醫院向其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并承擔自2013年12月28日至開具死亡證明止的遺體冷凍費3.6萬余元。
對此,地壇醫院辯稱,按規定死亡證明只能開具一份,之所以不能將死亡證明開給潘女士,是因為劉某也在向醫院索要死亡證明。潘某發病住院,是劉某辦的手續,還為潘某交了16萬元住院押金和13萬元醫療費。劉某說自己是潘某最親的人,潘某是做工程的,外面還欠他工程款,只有持死亡證明,欠款人才會還錢。劉某還說醫院如果將死亡證明開給潘女士,就要退回自己所交的醫療費。醫院問潘女士是否能補交醫療費,潘女士拒絕交付,故醫院只能等劉某和潘女士的家庭矛盾解決,才能開具死亡證明。
針對地壇醫院所稱是劉某為潘某交醫療費的說法,潘女士反駁稱,劉某所交的醫療費,其實是潘某銀行卡上的錢。另外,劉某還將潘某銀行卡上的另外10余萬元轉走。
庭上,原被告雙方均互相舉證質證,并就死者的死亡證明開具問題進行了激烈爭辯。
庭審結束時,原告表示接受調解,被告則稱要和劉某商量后確定。該案暫時休庭,法官表示將進行庭下調解。
退休前,程女士夫婦二人都是國企高管,家有一兒一女。” 問了兒媳婦她才知道,原來小剛背著兩個老人竟然找人偽造了兩人的死亡證明。程女士說,目前,貸款公司天天來家中騷擾,他們一家人也不知道應該怎么辦,只能報警求助。
據秦先生介紹,他岳父文先生是湖南人,患有多年的心臟病,每年冬天他和妻子都會將其接到海南過冬。秦先生無奈趕到瓊山疾控中心,工作人員稱,死亡證明應由社區衛生服務站開具,并幫忙聯系了桂林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工作人員。
關于奇葩證明,今年媒體上已經報道過多次,但是這些奇葩證明現在依然存在。
這次的民聲連線中,69歲的市民盧先生就來電講了他遇到的奇葩證明。原來他要繼承父親的房產時需要用到爺爺的死亡證明,但是他爺爺已經去世100多年了,上哪兒開死亡證明?
原來,要繼承房產,公證處要求李先生的妻子拿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死亡證明,可這4位老人已去世幾十年了,死亡證明根本沒有。其實“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原來,要繼承房產,公證處要求李先生的妻子拿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死亡證明,可這4位老人已去世幾十年了,死亡證明根本沒有。其實“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我們的生活中,有許多事情要辦理需要到各種部門去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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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給去世23年的婆婆開死亡證明,年近七旬的沈陽市民何荔枝從2014年10月開始,跑了7個月7個單位也沒辦妥。何荔枝來到沈陽市皇姑區公證處,得知辦理房子過戶需要提供老伴的死亡證明、老伴父母的死亡證明、單位職工登記表、結婚證原件、子女放棄繼承房產等相關材料。
為給去世23年的婆婆開死亡證明,年近七旬的沈陽市民何荔枝從2014年10月開始,跑了7個月7個單位也沒辦妥。何荔枝來到沈陽市皇姑區公證處,得知辦理房子過戶需要提供老伴的死亡證明、老伴父母的死亡證明、單位職工登記表、結婚證原件、子女放棄繼承房產等相關材料。
經媒體曝光后,相關部門“特事特辦”,近日終于拿到了死亡證明。
派出所民警:身份證號給抄竄了。
盧青芳共有三兒兩女,都在大青咀鎮居住,從2010年至今,沒有一個子女為母親申報死亡證明。派出所戶籍民警說,村委會會計抄寫名單時,應該是把盧清元和盧青芳兩人的身份證號給抄竄了。
家住鄭州鄭密路珠江小區75歲的老人馬效良,他的老伴去世后,家有兩套房,其養子馬州瞞著健在的父親給父親開了“死亡證明”并辦了公證書,把兩套房全賣了,11月8日老人從房管局獲悉后當場暈倒。
她明明還是個大活人,卻被下了《埋葬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