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08:57 來源:成都商報
眼睛不好,陳元成只能靠老花鏡加放大鏡關注自己兒子的案件
新/聞/細/節“陳滿出庭 將穿常服”
“律師說,法官通知陳滿穿常服出庭,有可能無罪釋放。” 陳滿母親王眾一滿懷希望地告訴記者。陳滿大哥陳憶和妻子,將代表家人去迎接弟弟回家。
“我相信,我們兩個人去會三個人回來!”陳憶說,他們一家人都相信,陳滿一定會當庭釋放。此外,還有他的同學明路、姚軍、王代斌等人,這些同學已經預定了機票,按照計劃將于今日抵達海口。
為了迎接兒子歸來,陳元成腌制了兩塊臘肉,為兒子添置了一套嶄新的床上用品,還將家中一間向陽的屋子打掃干凈,“這間屋子向陽,窗戶正對著公園。”王眾一說,擔心兒子陳滿在監獄里長期見不到陽光,“安排向陽的屋子,希望陳滿回家后每天睜開眼睛就能看到陽光。”
1988年初,25歲的綿竹人陳滿辭職和老鄉來到海南打拼。1992年年底,一起殺人焚尸案震驚海口,陳滿被鎖定為兇手,7年,陳滿二審獲判死緩。服刑23年來,陳家人一直堅持申訴。
今年,案件出現重大轉機,最高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罕見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院啟動再審,指定浙江省高院再審此案。明日,該案將在海口市瓊山法院再審。
罕見的再審 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抗訴
1988年春節剛過,陳滿和姚軍、王福軍等8個四川老鄉,懷揣夢想去到離家千里的海南島。 但4年之后,陳滿的命運瞬間被改變。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一起命案,四川人鐘某身亡,遺體嚴重燒損。1994年11月,海口中院一審判決認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從寧屯大廈去往上坡下村109號,將鐘某殺害,并焚尸滅跡,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判處死緩。
曾代理陳滿案的律師曹錚說,陳滿本想上訴,因不懂法律,錯過了提起時限。即便如此,案件還是進入了二審程序。判決作出后,最先提出異議的不是陳滿,而是檢察院。一審宣判4天后,海口檢察院認為判決過輕,提起抗訴。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之后,陳滿被羈押在美蘭監獄服刑。在律師王萬瓊、李金星和陳建剛等人的關注下,2014年2月,陳滿案申訴狀被遞交到最高檢,最高檢啟動復查程序。
之后,此案出現轉機。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就陳滿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認為海南省高院(1994)瓊刑終字第81號刑事裁定書定案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4月24日,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浙江省高院進行審理。12月8日,浙江省高院舉行陳滿案再審庭前會議,確定明日再審此案。
家庭的改變 曾經的文學青年已變小老頭
陳滿父母均是公務員,陳滿去海南前也是公務員。“他就是文學青年,一個理想主義者,去海南是為了逐夢。”同學姚軍回憶。王萬瓊2013年1月24日會見陳滿后,在博客上寫道“當年在天涯海角咧嘴大笑意氣風發的樣子已無影無蹤,站在我面前的分明是一個面容蒼老黝黑,微微佝僂著背的老年人。”
陳滿父親陳元成的家里,一間書房的書桌上、書柜里擺滿了或厚或薄的各種文件、材料。這堆文件、材料是夫婦倆多年來為兒子陳滿申訴奔波的見證,最早的一份距今已有23年。20多年前,陳元成寫字甚至不需要眼鏡,如今,他要戴上眼鏡,加上放大鏡才能看清。
為不讓陳滿與社會脫節,家人在每月給陳滿的掛號信加上幾本雜志,最近幾年每月郵寄四本雜志,分別為:《小說月刊》《小說選刊》《青年文摘》。
再審的焦點
作案時間存疑 關鍵物證丟失
本案明日開庭,來看看本案三大關注焦點。
焦點一 作案時間
本案一審海口市檢察院起訴書認為,作案時間是1992年12月25日晚7點20分許。 法院一審二審認定為12月25日晚7時許。
陳滿代理律師王萬瓊認為,這期間,陳滿實施的行為包括來到上坡下村109號,與受害人鐘某閑聊,趁其不備,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連砍數刀致鐘某死亡。還將廚房煤氣罐搬到臥室門口,點火焚尸。
律師認為,據判決書援引證人證言,陳滿在案發當晚6點以后就一直在寧屯大廈與工友一起吃飯看電視,還給朋友端茶倒水,一直到晚上8點后才出去打了一個傳呼。
焦點二 作案動機
本案一審二審的判決書認定,陳滿的作案動機基本上是三點,一、陳滿沒有給鐘某交房租,二、鐘某聲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陳滿私刻公章幫他人辦工商執照之事,三、鐘某在1992年12月17日,也就是案發前一周,要陳滿搬出上坡下村109號房。
律師則認為,經過相關證人證言,陳滿和鐘某關系不錯,而且并未因房租的事發生矛盾。另外,對于陳滿幫人辦理工商執照,律師認為,鐘某也有參與,不會因為此事和陳滿產生矛盾。律師表示,陳滿說受害人鐘某之前讓他搬出109號房,也并不是因為和他有矛盾,而是因為公司統一規定。
焦點三 證據充分性
二審判決書對證據認定表明,證明被告人陳滿實施了殺人放火行為的證據有30余名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物證照片、公安機關《筆跡檢驗鑒定書》等。
對此,律師認為這些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陳滿實施了殺人放火行為。認為所有證人證言除一部分證明陳滿無罪以外,其他證言都既不能說明陳滿有罪,也不能說明陳滿無罪。
律師還特別提出,作為關鍵證據的案發現場提取的帶血襯衫,帶柄菜刀,工作證等物品,都已經遺失,而且是在一審開庭前就已經遺失。律師認為,關鍵物證的丟失,讓尋找真兇變得困難,而其他口供、證人證言,并不足以證明陳滿作案。(成都商報記者 王明平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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