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陜縣法院對楊新華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再審,并當庭宣判,撤銷原一審刑事判決,肇事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時,原審理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被啟動追責程序。
2011年9月16日,鄭州人楊新華駕駛重型半掛貨車沿連霍高速自西向東行駛,在陜縣境內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司機楊新華負事故全部責任。今年3月14日,陜縣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楊新華有期徒刑2年。
4月23日,陜縣法院再審此案,經審理查明:原審時依據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出具的公函,認定肇事司機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90萬元,屬于積極賠償。再審確認此認定事實錯誤,予以糾正。原審時在已經查明肇事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錯誤地在論理部分表述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再審也予以糾正。
此外,原審認為肇事人楊新華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卻作出對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的減輕處罰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再審依法也予以改判。
法庭再審后當庭宣判,撤銷一審刑事判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宣判后,楊新華當庭表示不上訴。
原審錯誤判決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省高院院長張立勇隨即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調查,如情況屬實,必須嚴肅處理,決不姑息。省高院紀檢組專門派員督辦,并要求啟動錯案責任追究程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立案。三門峽市委書記楊樹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紀工委重點督辦,確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現在,依據已查明的事實,三門峽市政法紀工委、三門峽中院分別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處理:
陜縣法院審判員水濤涉嫌違法犯罪,根據省高院4月初頒布實施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規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刑庭庭長呂丙林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審核把關不嚴,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4月23日,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副院長霍建辰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審核把關不嚴,對問題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4月23日,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湖濱區法院后川法庭庭長翟二民給陜縣法院出具的復函存在明顯瑕疵,4月22日,湖濱區法院黨組給予其誡勉談話。
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再審宣判后,旁聽群眾對結果非常滿意,紛紛表示,這次再審充分體現了省高院嚴格貫徹執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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