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訊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河南省供用電條例(草案)》,增加了一條新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停限電,供電企業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用電人供電,最高可罰款100萬元。
條例中新增的具體內容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停限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需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未取得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的,不得停限電。
供電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用電人供電,或為用電人指定電力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時,由電力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受委托轉供電單位、物業小區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不得無故對用電人拉閘停電,違反此項規定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如果供電單位、物業小區和其他代收電費單位擅自提高電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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