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中原區法院馬偉利法官說,目前出現的借名購房合同糾紛案,主要涉及單位房改房、集資房和政府經濟適用房等,通常有4個特點:一是隨著房屋升值,出借名義人往往以合同不合法而反悔多;二是雙方對實際購房款的出資歸屬爭議多,由于房屋出賣人仍以出借名義人為交款人開具收款收據、發票等,而這些收據、發票原件通常由出借名義人持有;三是借名購房人訴求出借名義人交付房屋、履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義務居多;四是當事人不承認當初達成有借名購房口頭合同爭議多。
隨著城市的發展,伴之而來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大幅增加,借名購房糾紛也呈現上升趨勢。
(記者 謝建曉 通訊員 張勝利)
姐借弟名購房招致親情反目
3月28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借名購房引發的官司。
劉某與劉某某是姐弟倆,弟弟劉某某是鄭州電氣總廠職工。2001年8月,弟弟與姐姐簽訂協議,同意鄭州電氣總廠一套面積87.2平方米的集資房(當時價格9.6萬元)由姐姐按集資房款交錢,并辦理購房手續;房產證以弟弟名義辦理,商定適當時候再轉姐姐名下。弟弟收取姐姐房屋補貼5000元。弟弟單位房屋交付后,該房屋至今由姐姐使用。
2010年,弟弟拿到了房屋所有證書,房屋性質登記為房改房。因為房屋升值,弟弟的妻子不同意該房給姐姐,姐姐遂起訴至中原區法院,要求把房屋判給她。
28日當天,經法官耐心調解,姐弟倆達成協議:姐姐再向弟弟補償15萬元,弟弟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至此,一起借名購房引發的官司得以解決。據悉,這是我省首起審結的借名購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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