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武漢4月27日電 (記者 徐金波)備受關注的武漢建設銀行網點爆炸案首次庭審27日15時許在武漢中級人民法院結束,法庭沒有對王海劍、王偉和王安安3名疑犯作出當庭宣判。武漢檢方認為王海劍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被認定為主犯,其主觀惡意極其深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公訴人建議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12月1日17:30許,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傷,公安機關分別于當月16日、8日、7日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當天上午9:00許,王海劍、王偉和王安安3人作為被告出現在武漢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被譽為“鐵面女法官”的武漢市中院刑一庭女法官王建敏擔任主審。
在當天5個小時的庭審中,武漢檢方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海劍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被認定為主犯,其主觀惡意極其深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公訴人建議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王偉及王安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且之前在犯罪過程中有自動放棄的行為,雖不能構成犯罪中止,但仍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因此建議法庭對二人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海劍、王偉、王安安三名被告人共委托了五名辯護律師,王海劍的兩名辯護律師提出檢察機關認定王海劍是主犯證據不足,是過失爆炸,表現一貫良好,主觀上不想殺人,不必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五點辯護意見。王偉的辯護律師在認同公訴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王偉的犯罪行為主要出于江湖義氣,并且是在預備階段,家人也盡力進行了民事賠償,希望法庭能在減輕處罰的基礎上再從輕處罰。 王安安的兩名辯護律師提出了其具有自首情節及犯罪中止情節,并且其家人也盡其所能進行了賠償,應當從輕、減輕的辯護意見。
因庭前作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對案件的證據及定性了如指掌,因此針對五名律師的辯護意見,公訴人作出了簡潔、有力的辯駁。
公訴人最后指出,非法制造爆炸物也是刑法所規定的一項重罪,從王海劍開始制造爆炸物到案發有一年多的時間,期間有多人知道并參觀過王海劍試驗爆炸效果,但卻一直沒有人舉報。特別是王偉和王安安,自己知道害怕并放棄犯罪后仍然知情不報,最終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令人痛心,也引人深思。
當天的開庭時間延續至下午15時,中午休庭了一小時。法庭將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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