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女兒告了,說拆遷款她也有份!”
據寧波晚報9月14日報道,昨天(13日),記者從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一位九旬老人來到該法院的家事審判庭,情緒激動地說女兒為了拆遷款把自己給告了。
老人:嫁出去的女兒沒資格繼承拆遷款
老太太與丈夫在25年前建造了一棟兩層樓房,房產登記在丈夫名下。10年前丈夫去世,一兒一女早已成家,老太太現居住在養老院。
因棚戶區改造,老太太及兒女和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辦公室將180萬元補償款匯入了老太太的賬戶。
拆遷款到賬后,老太太的女兒認為樓房是父親留下的遺產,要求繼承三分之一的補償款,也就是60萬元。這遭到了老太太和兄長的反對。
老太太認為樓房是自己和丈夫一起建造的,現在丈夫去世了,自己還健在,樓房應由自己來處理。她說:“按照象山的習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拆遷補償款應歸兒子所有,女兒沒有資格繼承。”
女兒自然不肯同意,要和母親、兄長對簿公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法律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在象山老一輩中,的確有相當一部分老人有這樣的觀念,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的。尤其是房子這樣的大件,肯定要留給兒子的。”象山縣法院家事審判庭的法官說,在平時的工作中,也時常會碰到類似的案例。
法官說,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這兩類。由于老太太的丈夫生前并沒有訂立遺囑,這就不屬于遺囑繼承了,屬于法定繼承。
本案的焦點是:女兒是否享有繼承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遺產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除了配偶、子女、父母以外,還存在幾種特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1.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法律上稱為代位繼承。
比如,老王的兒子去世后,老王的兒媳沒有改嫁,而是帶著孩子和老王夫婦繼續共同生活,并且贍養兩位老人。那么,老王去世后,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老王的部分財產。
比如,老王的兒子先于老王去世,那么老王這位兒子的子女可以代為繼承。
法官說,單從這個案例來看,老太太丈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別是老人、女兒和兒子。需要提醒的是,這三個人在繼承方面,沒有先后順序之分,并沒有差別。
調解:女兒和兒子各繼承20萬元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其中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也可以多分。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繼承份額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說,在這個案例中,首先要明確繼承的范圍,也就是哪些是老太太丈夫的遺產。
樓房是老太太夫婦共同建造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18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中有一半屬于老太太,另外的90萬元才是老太太丈夫的遺產。
老太太丈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老太太、兒子和女兒。如沒有上述提到的特殊情況,三位繼承人均分的話,女兒可以繼承30萬元。
考慮到老太太已經是90多歲高齡了,最后,經過法院調解,女兒和兒子各退讓一步,各繼承20萬元。對此,三個人都表示認可。
那么老太太的丈夫已經離世10年,女兒現在才主張繼承,是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法官解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老太太丈夫死后,女兒沒有做出任何放棄繼承遺產的表示,視為接受遺產。現在,這處房產是處于這位老太太和子女共同繼承的狀態,只是說三個繼承人沒有對房屋進行分割。因此,這并不受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的訴訟時效限制。而且,本案從繼承開始到女兒主張權利的時限并沒有超過20年,因此女兒的訴訟并沒有超過時效。所以,老太太的女兒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記者 王穎 通訊員 羅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法律上稱為代位繼承。比如,老王的兒子先于老王去世,那么老王這位兒子的子女可以代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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