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07:02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河南商報記者 王喬琪
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出臺《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簡稱《條例》),公開向市民征求意見。《條例》規定經營者亂漲價亂收費,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將被約談;出現強制消費的情況,將對經營者最高擬罰300萬元;罰款數額較大,經營者可要求聽證。
亮點1
這8種情況 經營者、行業組織或被約談
《條例》提出,要嚴肅查處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以及亂收費、擾亂價格秩序和破壞物價穩定的違法行為。8種情況下,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會議、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提醒相關經營者、行業組織等應該履行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對于經營者的不標明價格等行為,主管部門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如果經營者存在不執行規定的限價等行為,相關部門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亮點2
11種行為 最高可罰50萬元
河南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條例》變化最大的章節是“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從“不得違反政府定價、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違反明碼標價”等方面,對經營者進行約束。
《條例》提出,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和政府指導價規定幅度內的價格。同時,明確11種違反政府指導價行為: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 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若出現這11種違反政府指導價行為則將被重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亮點3
出現強制消費
最高擬罰300萬元
《條例》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從事5種價格行為。具體為: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對方接受交易價格的;只收費不服務或者所收取費用與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明顯質價不符;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對方承擔應當由經營者自身承擔的費用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公平價格行為。
若出現這5種行為,相關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4
較大數額罰款
經營者可要求聽證
如果經營者在經營中遭遇不公待遇,《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有權進行檢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經營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價格權益的行為;有權拒絕違法收費;有權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和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要求聽證;有權對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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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條例》正處于征集意見階段,公眾可于11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jjfgc212@126.com或寄信到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450018),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也可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http://www.hnfzw.gov.cn),點擊網站首頁右側“河南省法規規章征求意見系統”直接在線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