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報業全媒體記者侯夢菲
核心提示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擬改為8周歲;見義勇為是否致受助人受損,受助人要舉證……經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后,昨日下午,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再次接受各代表團審議。據了解,相較于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進行了126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55處。草案修改后,仍為11章,共207條,比民法總則草案減少4條。
【修改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擬改為8周歲
回顧: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降到“6周歲”。在前三次審議中,這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的焦點,并未形成統一意見。不過,這一規定還是延續到草案四審稿。
此次,修改稿一個比較大的修改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由6周歲改為8周歲。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方意見后,對草案四審稿進行修改,形成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其中修改部分即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擬調整為8周歲的規定。
專家解讀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認為,國際上也有國家規定為“8周歲”,但他認為修改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定為8周歲,還是偏高了一點。“比如說,6周歲到8周歲的孩子,入學后連買一支鉛筆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認為,6周歲是入學年齡,孩子上學后民事行為范圍要擴大一些,比如購買文具、生活用品、交通出行等各方面都與學前有很大變化。從這個方面考慮,可能6周歲更合適一些。但是可能考慮到區域性的差別等原因,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修改為8周歲。
【修改2】見義勇為是否致受助人受損,受助人要舉證
回顧: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規定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則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此次,備受關注的“見義勇為”條款也做了修改。修改稿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四審稿的規定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四審稿中“但是”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建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因此,修改稿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
“這一次的修改具有積極意義。”楊立新說,即便不寫明,每一個民法條款都有舉證責任。但修改稿強調了受助人的舉證責任,對“惡意尋求賠償的人”就是一種警示作用。
“修改稿對舉證責任予以明確,顯而易見這樣可以盡可能減少見義勇為者承擔的責任,可以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者。”趙旭東說。他還舉例,城市里馬路上的“碰瓷”,見義勇為者進行救助,但是受助者反咬一口的情況,見義勇為者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
【修改3】
所有不動產物權的返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定”
回顧:此次,民法總則草案將訴訟時效從2年擬修改為3年。同時,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等情況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昨日,提請審議的修改稿對此進行了修改。有的代表提出,目前不少農村地區的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為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房屋產權,建議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范圍擴大至所有不動產物權的返還請求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項作出修改,明確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
解釋:“返還請求權”就是:比如你的房屋、土地等被別人占了,你要求別人返還時提出請求的權利。
根據修改稿的規定:明確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簡單來講就是:你的所有的不動產和登記的動產被別人非法侵占后,即便超過3年,你也可以依法要回。
專家解讀
對此,楊立新認為這一條學界已經呼吁了很久,此次修改有利于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
“一般的權利都有訴訟時效加以限制,物權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即便過了一般訴訟時效,可以打官司主張權利。”趙旭東說,這個規定加強了對物權的保護。
【增加】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擔責
此次,民法總則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有的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于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懲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據此,建議增加該規定。
專家解讀
“對死者的名譽等權利要不要保護,一直是有疑問的。”趙旭東認為,此次修改稿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其實保護的是一種公序良俗和社會秩序。“其實,老百姓也面臨這樣的問題,比如:一些已經逝去的作家、名人的姓名等,是否也要進行保護?”
“過去立法,我們比較重視物質權利的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現在精神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同樣受到重視。”趙旭東說。
“死者的人格權應該受到保護。”楊立新說,一般情況下,死者的人格權受到損害時,提起訴訟為死者的近親屬。楊立新認為,目前的條文規定有一些矛盾,一旦烈士、英雄沒有后人,還涉及公益訴訟問題。
3月10日,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河南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朱文臣代表表示,要遵循立法規律,順應時代變化,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總則的立法宗旨,進一步提升民法總則的統領性、前瞻性。
3月8日下午,全國人大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集體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四審稿。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原文]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后,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在“民事權利”一章中專門提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15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供作立法參考。之后,便成立了9人組成的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編纂民法典草案,王利明負責起草人格權法和侵權法。
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與會代表將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三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與會代表將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三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聽取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今年兩會,民法總則草案的審議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民法總則草案在全面保障私權方面呈現出許多亮點,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征,回應了我們時代的現實需求。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也就是說,在此前三審稿的“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基礎上,草案新增了22個字: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
張德江指出,民法總則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
對于保護見義勇為的條款,張立勇建議增加一條,“如果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受益人無力給予適當補償的,當地縣一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受害人(指見義勇為者)予以適當救助。
對于保護見義勇為的條款,張立勇建議增加一條,“如果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受益人無力給予適當補償的,當地縣一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受害人(指見義勇為者)予以適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