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黃浦區開泰大道某住宅區一名老人墜樓死亡,同時砸中樓下一男嬰,致使男嬰死亡。據目擊者稱,11月20日下午4時45分左右,一名60多歲的男子從樓上墜下,直接砸中嬰兒車中的孩子頭部。當時孩子的外公正推著嬰兒車,該目擊者當場報了120,并協助把男嬰送上了救護車。
廣州市公安局通報稱,墜樓老人已排除他殺,老人的死因屬于墜樓身亡。不管老人是自殺還是意外,我們為老人感到惋惜的同時,也無比心疼被他砸中的男嬰。可想而知,男嬰的家人必定悲慟欲絕。對此,很多人存在疑問,老人雖然死亡,但因他的行為而造成男嬰死亡,他是否該承擔責任?或者他的親屬是否該替他承擔責任?
老人的行為已侵權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政偉說,因老人從高樓墜下,導致男嬰遭受意外傷害致死,老人的行為侵犯了男嬰的生命健康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男嬰的家人有獲取賠償的權利。
男嬰家人向誰請求賠償
本案中,如果墜樓老人還活著,他的行為構成侵權,男嬰的家人當然可以向其請求賠償。可本案中的老人已經死亡,男嬰的家人該找誰請求賠償?老人的親屬是否可以替代老人承擔責任?
張政偉說,如果老人沒有死亡,也不是意外墜樓,而是本人主動樓上跳下,則其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還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老人雖然沒有傷害男嬰的故意,但他應當能夠預見從樓上跳下有可能砸到他人,主觀上存在過失。
但是現在老人已經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民事賠償責任是否也能免除呢?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因此,男嬰的家人可以請求老人的繼承人或者老人財產的管理人進行賠償,賠償數額以老人的遺產為限。
如果老人沒有遺產或遺產不足以賠償損失,男嬰的家人是否可以向老人的親屬請求賠償呢?張政偉說,老人被公安機關認定為非他殺,屬于自殺或者意外墜樓,且沒有信息表明親屬對老人墜樓存在過錯。因此,老人的親屬在本案中不負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老人的親屬自愿給予男嬰家人賠償或者補償,法律也是認可的。
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
如果老人無遺產,或者遺產不足以賠償男嬰家人的損失,老人的親屬也不自愿給予補償的話,男嬰家人是否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補償?
張政偉說,如果男嬰家人因此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特殊困難的話,是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的。但是申請救助需要符合相應條件,一般是以家庭生活陷入困難為基本條件。
(記者 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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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僅5天的男嬰被遺棄。事發廣州荔灣區芳村某小區,嬰兒暫無健康問題,已被送至福利院照顧。
出生僅5天的男嬰被遺棄。事發廣州荔灣區芳村某小區,嬰兒暫無健康問題,已被送至福利院照顧,懷胎十月,一朝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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