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6·19非法轉運汞觸媒危險廢物公益訴訟案”之后,河南省法院在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方面又出重拳!9月27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在鄭州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河南省社會公益組織訴一養殖場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有關情況進行了發布。據悉,此案同時也是全省第一起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環境公益訴訟案獲檢察機關支持 屬全省首次
9月19日,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作為原告,以洛陽市吉利區輝鵬養殖專業合作社、關同高、河南省國有孟州林場為被告,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形式審查后于當日作出立案決定,依法受理了該案。這是繼“6·19非法轉運汞觸媒危險廢物公益訴訟案”后,河南省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由本省社會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也是全省第一起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原告社會責任中心訴稱,自1993年起,關同高在孟州林場東南部建養殖場從事畜禽養殖活動至今。該養殖場未依法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配置污染治理設施,養殖廢水一部分經兩個水泥沉淀池簡單沉淀后經二道河進入黃河,另一部分廢水直接排入無防滲措施的滲坑,養殖糞便露天堆放在圍墻外無任何防滲措施的滲坑,未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2013年7月10日及9月12日,環保部門兩次向關同高養殖場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影響飲用水源地的養殖建筑設施,消除污染,恢復地貌。但該養殖場至今仍然在從事養殖、排污活動。原告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實施排放污水、臭氣、糞便,拆除養殖場所和設施,清理污染物和現場垃圾等。
立案同日,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訴意見書》,對社會責任促進中心提起的該訴訟予以支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9月20日依法對三被告直接送達了起訴狀、舉證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向對被告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河南省孟州市環保局、洛陽市吉利區環保分局進行了告知。同時,依據《環境公益訴訟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9月22日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將立案情況予以公告。
對環境有潛在風險無事實也可提起訴訟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寶表示,雖然根據洛陽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結果水源地內飲用水指標顯示大都符合飲用水質標準,即從法律上來說,沒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但本案屬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眾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這樣可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態權益、生命健康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劉寶說,只要侵權人的行為對環境或生態具有潛在的重大風險,符合條件的公益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本案非常明顯的體現了這一點。但并不是所有公益組織都具備起訴資格。有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為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并同時應具備從事環境公益保護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等條件。
檢察機關支持環境公益訴訟 推進案件順利進行
據介紹,本案是全省第一起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支持公益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優勢。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志強表示,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只能由權益受到侵害的或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需要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介入。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能獨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就需要有關組織給予協助和支持,運用社會力量,幫助單位或者個人實現訴訟權利。特別是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是社會環保公益組織,調查取證時可能會遇到阻力,面臨證據難以獲取、難以固定等困難,需要相關機關的介入和參與。
本案中,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對社會責任中心的起訴進行支持,可以有效發揮組織優勢和專業優勢,幫助社會責任中心進行調查取證,有利于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及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 (記者 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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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機關的職業良知,最重要的就是執法為民,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確保司法為民的基礎,才是盡心履職的基本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