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丨“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將會被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這是日前出臺《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的規定。9日,大河報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近日該《細則》被印發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落實執行。
民警辦案中出現哪些情況會被追責?誰來認定過錯行為并執行?9日,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對《細則》中諸如此類備受關注的話題進行了解讀。
【規定】7月底審議通過《細則》
今年1月14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并于今年3月1日實施。
為規范民警在辦案中的行為,我省在1999年11月9日印發《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和2005年印發《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程序規定(試行)》。上述規定都是試行,在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對責任人的處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等缺乏細化。
今年3月以來,省公安廳法制總隊起草了該《細則》,其制定的目的是落實執法辦案責任制,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強化監督管理,保障我省各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
7月底,省公安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該《細則》,并下發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落實。
【梳理】刑訊逼供造成執法過錯從重追責
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相關人士透露,我省的《細則》分為總則、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附則等五章,共40條。大河報記者對其中備受關注的規定,進行梳理。
5種情形被從重追責:
分別是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4種情形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追責:由于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的;執法過錯發生后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辦錯案終身“跑不了”: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將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并將處理情況記入檔案,作為其考核、定級、晉職、晉升、表彰的重要參考。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錯案責任人已調至其他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錯案責任人在被作出追責決定前,已被開除、辭退且無相關單位的,追責決定中將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執法監督委員會來追責:
我省各級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委員會辦公室作為認定執法過錯的部門,負責受理、檢查、認定執法過錯案件。執法監督委員會由同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和政工、紀檢(監察)、法制部門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此外,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法制以及執法辦案等部門,也將參與監督。
【觀點】辦案追責導致民警“不辦案、少辦案”?
民警辦錯案,終身被追責,有人認為這會挫傷民警的辦案積極性。
記者注意到,《細則》中還有7種情形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分別是: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處理存在爭議的;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原結論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相關人士稱,他們細化了執法過錯認定標準,對于在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的事實表述、法條引用、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執法瑕疵,不屬于執法過錯,而是納入執法質量考評進行監督并予以糾正,目的就是鼓勵民警多辦案、辦好案。
此外,有民警認為該《細則》保護了民警在法律框架內的正當執法行為,如果出現對民警的惡意投訴或誣告陷害,民警可依法維權,為自己正名。
(記者 邵可強)
記者11日從河南省公安廳獲悉,近期出臺的《河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規定: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將會被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針對浙江去年發生的“張氏叔侄強奸案”和“蕭山5青年劫殺案”兩起冤錯案件,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目前,兩起冤錯案件都已經得到糾正,國家賠償也全部到位了。
“兩張叔侄冤案”和“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兩起錯案去年引發了無數人關注。2003年,張高平、張輝叔侄被控奸殺同鄉女青年王某,警方調查認定張氏叔侄為兇手,后二人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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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杭州中院分管刑事的沈姓副院長代表杭州中院向“蕭山案”當事人朱又平等人表達歉意,并表示,杭州中院將認真做好相關善后工作。據朱又平等稱,他們現在最關注的不是國家賠償,而是如何追究當年辦理錯案的公檢法公職人員責任。
“特別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 據透露,最高法院相關部門正在起草一份《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將對錯案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給出“藥方”。
佘祥林案不可避免地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標志:疑罪從無、錯案糾正、國家賠償,都因這起案件,漸漸成為慣例,然而對于佘祥林本人,重新適應自由而正常的生活,仍讓他措手不及 但他只記得一句話“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1994年4月,法官認定佘祥林故意殺人罪成立,佘被判死刑。
若三門峽市的兩個基層法院稍稍尊重一點法律,這起錯判就根本沒有發生的機會。希望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此案相關環節的調查,對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行賄受賄和濫用職權的行為進行查處,以凈化司法環境。
備受關注的呼格案追責程序啟動,內蒙古自治區相關機關和部門對這件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多為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任務要在3年內出臺具體落實的政策和措施。中央司改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方案》的時間安排,所有84項改革舉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內出臺具體落實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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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3年內出臺具體落實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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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河南省公安機關執法責任及執法責任終身制規定》正式實施。《規定》明確指出,公安機關聘用的交通協管員、治安員等,可以協助維護交通治安秩序,不具有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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