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盡辦法,也沒人給我開岳父同妻子系父女關系等證明,沒有這些證明,公證處不愿給我做公證,沒有公證處的公證材料,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就不給我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我該找誰去呀……”鄭州市民邵先生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被“無法開出的證明”和“非做不可的公證”卡住了。近兩個月,他共往鄭州市房管局和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跑了8趟,沒有任何結果。
在房屋產權變更方面被類似公證、證明卡住,邵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
大河報記者調查發現,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私房轉讓登記科工作人員所依據的1991年發布的《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早已不在司法部有效規章大目錄中,已經徹底失效。
講述|無法提供岳父同妻子系父女關系等證明房屋過不了戶
前天一早,鄭州市民邵先生第8次到鄭東新區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再次被拒絕。
“我想盡辦法,也沒人給我開岳父同妻子系父女關系等證明,沒有這些證明,公證處不愿給我做公證,沒有公證處的公證材料,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就不給我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我該找誰去呀?”長嘆一聲后,邵先生給記者講述了事情經過。
邵先生今年63歲,退休前是鄭州紡織機械廠職工。1989年,他在黃河路和南陽路交叉口處,買了一套25平方米的鄭紡機房改房。按照當時的政策,妻子的工齡也折合了部分房價,這套房為他和妻子共有。1992年12月,邵先生的妻子因車禍去世。2002年,他賣掉老房子,又買了一套82平方米的房改房,按照有關規定,這套房子仍歸他和妻子共有。
“妻子去世后我沒有再婚,又不想與兩個女兒同住,就想把房子賣了住養老院。”今年10月初,邵先生找到買主,簽了房屋買賣協議,隨后到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辦過戶。核實完資料后,工作人員說,房子的部分產權屬于他的妻子,所以邵先生得先做個公證,讓妻子的所有合法繼承人簽上處置意見。
邵先生來到公證處講明來意,并將婚后育有兩個女兒,岳父也已經去世,岳母還在的情況告訴了公證人員。了解情況后,工作人員要求邵先生提供岳父和妻子系父女關系的證明,妻子單位出具有關妻子生前住所等情況的證明。
“這一個多月,我天天到各地、各部門開具這些證明。”費盡周折,邵先生只開出了妻子和岳父的死亡證明。由于妻子的工作單位已經不存在,住所情況的證明開不出來,岳父同妻子系父女關系的證明也沒有單位愿意為他開。幾家公證處的意見是,拿不出這幾個證明,都不愿給他做公證。
眼看拿不出公證書,邵先生只得提出,讓他的兩個女兒和岳母一起到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同時出具對繼承權的處置意見,但該中心不同意這樣做。近兩個月,邵先生共往鄭州市房管局和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跑了8趟,都沒任何結果。
后來,有人見邵先生賣房心切,讓他拿4萬元“好處費”幫他過戶,但邵先生拿不出那么多錢。
“房子賣不了,我一個人連飯都做不好,進不了養老院,以后的日子可咋辦?”說著,63歲的邵先生哭了……
查證|房產繼承應公證的有關通知早已失效
12月2日下午,大河報記者跟隨邵先生來到金水路和花園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公證處。
該處一位工作人員看了材料后對邵先生說,“你的材料缺得多,如你妻子單位的證明,這是最基本的材料,沒有這些證明,根本做不了公證。”
“我也想盡了辦法,開不出來呀。”
“那是你自己的事,我們也沒有辦法。”這位工作人員還說,房屋繼承公證,必須把所有繼承人的材料都提供過來,這是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的要求。
大河報記者注意到,住建部2008年7月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材料有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并沒有必須出具公證證明的要求。那么,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為什么必須要求邵先生做了公證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呢?
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私房轉讓登記科一名王姓負責人說,中心發給他們的工作手冊上是這樣要求的,說著向記者展示了此手冊。
“住建部《房屋登記辦法》都沒有這樣的規定,難道你們就不能親自下去核實一下,看邵先生的妻子到底有幾個繼承人,他們對處置此房產有何意見?”
鄭州市房管局產權管理處楊姓負責人說,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這個法規現在仍然有效。
大河報記者注意到,2010年4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按照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原則,對當年有效的全部規章進行清理,并把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為此,司法部對當時有效的司法行政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認定68件規章繼續有效并公布了目錄,其中并沒有該聯合通知。同樣,在住建部2011年發布的清理公告中,其認定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中也沒有該聯合通知。
河南省司法廳的幾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凡是不在司法部有效規章目錄中的規章,均已失效。
說法|律師和專家認為,房屋過戶必須公證有違國家規定
“沒有上位法支持,僅僅是為了減少自己的責任,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的這種做法,有違國家規定。”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和河南財經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副教授馬明華說,邵先生的妻子有幾個繼承人,并不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該中心工作人員如果能親自去調查一下,很快就能水落石出。其實,這種簡單的買賣合同根本不需要公證,房屋過戶后如果被認為侵權,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而不該設置這么多障礙。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白智立說,近日國務院《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要求,無法規依據的“奇葩證明”一律取消,辦事部門可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探索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并進行公示,辦事部門先予以辦理,再加強事后核查與監管。
“如果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能相信邵先生,而不把他當做可疑對象看待,怎么會出現讓他出具岳父同妻子系父女關系的證明這樣荒唐的事情?只是一味坐在辦公室里等老百姓拿這樣那樣的證明,而不愿意著手調查,保不準以后這樣奇葩的事情還會發生。”白智立說。
延伸閱讀
江蘇南京:繼承房產被要求公證法院判定違法
事實上,繼承房產必須做公證不但違背國家規定,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此前國內法院已經給出明確判決。
2011年5月,江蘇省的曹先生親筆書寫遺囑,將他位于南京的一處房產贈給陳女士。曹先生于當年6月22日去世,8月3日,陳女士攜遺囑、房產證等材料前往南京市江寧區住建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被拒,理由是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下發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陳女士將江寧區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南京市江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住建部《房屋登記辦法》并無遺囑受益人須持遺囑公證書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之規定。而且,該聯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政府性規范文件,其內容不得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行政機關不能在法律法規之外創設新的權力來限制或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2013年7月24日,南京市江寧區法院依法宣判,江寧區住建局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其在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為陳女士辦理相應手續。
(記者 周廣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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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0時10分左右,鄭州市場街一臨街樓內部裝修時,四樓和五樓之間樓板突然脫落,致使房屋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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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欲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高新區支行辦理抵押貸款。現申請在我處辦理抵押登記。
從原本3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搬入60多平方米的新房,鄭州市民張女士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她最頭疼的是房屋產權問題。
兒子要結婚,父母出資為其購買一套新房,不料最終婚沒結成,然而房產寫的兩人名字,房產該如何分配,雙方各執一詞。近日,經江岸區法院調解,房產最終歸男方所有,但需補償女方2.8萬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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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養兒防老”的觀念仍然影響著這一代老人。什么是“以房養老”?推行這項政策會遇到哪些阻力?
房屋產權事關每一位業主,近日報道稱溫州出現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又要花幾十萬元“延期”的新聞,讓“房屋產權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變得迫切和現實起來。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是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說難以操作。
資料顯示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家庭成員人口的減少社會養老負擔也日益加重我國的社會環境客觀上具備施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條件。陳國強表示對于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前景樂觀其成但關于“以房養老”的政策措施和各項機制還需完善。
北京有望于本月底出臺的《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中,備受爭議的“以房養老”可能不被提及,而是提出“以房助老”的概念。
近日,一篇有關“房地產稅加快進入立法、中央取消房產證70年權限”的文章,吸引大批網友圍觀。雖然目前還沒有確切的答案,結合多方面信息,總結出目前輿論場中對于房屋70年產權到期的幾種分析。
國務院日前公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即“以房養老”,按計劃該政策會于2014年上半年試行推廣。美國、歐洲很多家庭出租房屋中的一間給留學生、年輕人,租金也足夠養老,這也可以叫“以房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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