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防止“同案不同判”,昨天,河南省高院發布《<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了量刑指導原則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并規范交通肇事等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標準。
原則
同地區同時期 相似案件刑罰要基本均衡
法官審理完案件后,要進行裁量刑罰時,會考慮到兩個量刑情節,一個是法定量刑情節,另一個是酌定量刑情節。
不同法官的學識、素養、經驗不同,會造成不同法官之間、不同法院之間、不同地區之間,量刑差別比較大的現象。
《細則》專門強調,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在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方面,《細則》明確,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擬宣告刑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調整后的擬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情節
他們可以減刑
根據《細則》,對于未成年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10%~50%。
對于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如果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一般不超過4年。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如果同時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他們要被加刑
根據《細則》,對于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一般不超過2年。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歲以上)、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如果是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如果是非暴力型犯罪,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細則》明確,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同時,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五年刑期。
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致死 每增一人加刑3至5年
常見犯罪量刑規范
強奸罪 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 可加刑40%以下
《細則》明確,對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詐騙罪 短信電話詐騙 加刑30%以下
《細則》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河南商報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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