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張琦)昨日,省高院下發并開始實施《〈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對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15種犯罪的量刑予以規范。
這15種犯罪分別是: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以詐騙罪為例,《實施細則》規定當詐騙公司財物滿3萬元不到5萬元時,對詐騙首要分子應在3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同時犯罪數額每增加6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其他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6個月至2年刑期。
法官量刑時,一般會考慮兩個情節:一個是法定量刑情節,另一個是酌定量刑情節。
而不同法官的學識、經驗不同,對同一案件的認識也會存在區別,造成不同法官之間、不同法院之間、不同地區之間,量刑差別比較大,出現“同案不同判”、“同院不同判”的現象。
在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方面,《實施細則》明確,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擬宣告刑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調整后的擬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實施細則》明確,在量刑時,要綜合考慮分析全案情況,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管制、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或者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搶劫罪致人死亡的,均不適用《實施細則》。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