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受賄等罪名被判17年
曾任項城市法院院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撤銷河南項城市人民法院原院長李和鵬的“全國模范法官”榮譽稱號。此前,李和鵬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詐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曾任項城市法院院長
工作業績突出
李和鵬系項城市人民法院原院長,1992年至2002年擔任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南豐人民法庭庭長,因工作成績突出,于200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模范法官”榮譽稱號。2013年12月,信陽市商城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詐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李和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今年6月5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李和鵬的上訴,維持原判。
稱號被撤銷,獎章、證書被收回
據最高法機關報《人民法院報》報道,根據《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最高法研究決定,撤銷李和鵬的“全國模范法官”榮譽稱號,收回其獎章和證書。(河南商報記者 李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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