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一直以來,因在民告官案審理中,群眾擔心“官官相護”,甚至出現了“冤死不告狀”、“民不與官斗”、“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等說法,而隨著河南法院昨日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異地審理,群眾的憂慮將得到緩解。根據我省推行的這項行政審判改革措施,今后在民告官案中,群眾選擇在哪兒告將會擁有主動權。
三地試水,民告官“民”的勝率大增
昨日下午,省高院召集信陽、南陽、安陽三地中院負責人,就我省推廣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召開新聞發布會。談到“民告官”難問題,信陽中院副院長陳煥成說,一直以來,行政審判對政府監督力度不夠,一些基層法院,迫于行政干預,對訴訟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在行政干預影響下,一些基層法院不依法公正裁決,無原則地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甚至違法辦案。
去年9月,信陽、南陽、安陽成為我省法院行政案件異地審理的改革試點。截至今年5月,信陽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56件,審結183件;中院受理二審案件41件,審結35件。行政機關敗訴率上升17%?!懊窀婀佟敝?,群眾的勝訴率大大增加。
全省推廣,三類民告官案件異地審理
“當一介草民與政府部門對簿公堂時,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正漸行漸近!”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宋爐安介紹,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縣一級基層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基本都是以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案件。這就產生了老百姓說的“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的問題。
為解決這種外來不當干預的問題,特別是以一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當地縣級法院審理,群眾不放心的情況。省法院最終決定,把改革重點定位在三類案件上。
咋告官?在哪告?群眾有了選擇權
宋爐安說,由于地方不當干預,當地法院拒不依法受理案件的問題,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為此,省法院決定,立案要給起訴人選擇權。即群眾既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到規定的異地法院起訴;在當地法院起訴的,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異地管轄案件如何分工?宋爐安說,在討論中有兩個觀點。一是“結對”,即兩個法院相互審理以對方地區政府機關為被告的案件,但這會出現兩地政府在案件審理中,要求相互“支持”的問題。二是“推磨”,即在三個或三個以上法院中,由A法院審B行政區的案件,B法院審C行政區的案件,C法院審A行政區的案件,以此類推。該方案避免了“結對”法院相互利用的問題,但可能加長起訴人到管轄法院之間的距離,影響訴訟便利。經反復斟酌。省法院最終決定將“結對”和“推磨”結合使用——對訴訟便利影響不大的地方,適用“推磨”方法;對訴訟便利影響大的地方,適用“結對”方法。
此外,為避免群眾擔心“官官相護”,這次改革還賦予起訴人針對個案,要求異地審理的請求權。如起訴人有正當理由,認為案件由當地法院受理,難以做到公正審理,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申請,將案件指定到異地法院審理。
意義深遠,將使地方政府失去干預渠道
宋爐安說,這次改革,將解除老百姓對于“基層法院行政庭聽命于政府官員,行政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公正審判難”的顧慮,促進群眾對審判公信力的信任。
國家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曾提出行政審判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失之過軟”,尤其是關于征地、拆遷等在當地影響較大、涉及當地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協調多、判決少,審理時間長,對政府工作過分遷就。據統計,2007年至2012年間,我省行政案中,直接判決原被告勝訴或敗訴的實體判決率平均為25.49%,撤訴率平均為52.35%,也就是說,過半數以上的案件,法院并沒給出對錯或勝負結論,而是調解解決,最高法明確提出這是不正?,F象。省法院這次出臺的行政案件異地審理措施,將會改變這一現象。一是異地管轄后,政府機關失去了干預或者“協調”法院的方便渠道,會清醒認識到行政訴訟中敗訴風險。另外,行使管轄權的法院在減少來自當地政府的壓力后,會更注意維護自身公正形象,特別是避免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擔心等問題,會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通過法律制裁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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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關于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
為推動行政審判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促進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審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該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下列案件實行異地管轄:
1.以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同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環境保護行政案件。
當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訴的,本地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除上述案件外,對下列情況,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確定異地管轄法院。
1.對于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直接向上級法院起訴的,上級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將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其他法院管轄。
2.下級法院認為自己不宜審理,需要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
3.當事人認為被告所在地法院難以公正審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請其他法院管轄,受案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報請上級法院決定。
全省中院異地管轄分工方案
1.鄭州中院管轄本應由許昌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2.許昌中院管轄本應由鄭州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3.開封中院管轄本應由商丘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4.商丘中院管轄本應由開封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5.洛陽中院管轄本應由三門峽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6.三門峽中院管轄本應由洛陽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7.安陽中院管轄本應由鶴壁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8.鶴壁中院管轄本應由濮陽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9.濮陽中院管轄本應由安陽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0.新鄉中院管轄本應由焦作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1.焦作中院管轄本應由濟源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2.濟源中院管轄本應當新鄉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3.周口中院管轄本應由漯河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4.漯河中院管轄本應由周口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5.平頂山中院管轄本應由南陽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6.南陽中院管轄本應由平頂山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7.駐馬店中院管轄本應由信陽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18.信陽中院管轄本應由駐馬店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異地審理]
實行異地審理的三類行政案件
一、以縣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實行異地管轄;
二、以設區的市政府(也就是通常說的地級市政府)為被告案件,一律實行異地管轄;
三、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案件,不論級別高低,一律實行異地管轄
今后民告官的幾個特點
一、群眾既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到規定的異地法院起訴;在當地法院起訴的,受理后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如果群眾有正當理由,認為案件由當地法院受理,難以做到公正審理,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申請,將案件指定到異地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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