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我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將自5月1日起施行,中小學生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細則》規定,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入學1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不得責令學生留級。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后兩個月內辦理。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記者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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