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陌生人襯衣上的紐扣,可能正在偷窺你的隱私;考生耳中戴隱形耳機,能接收考場外傳遞的答題信息……針孔相機、微型竊聽器等設備,屢遭不法分子濫用。以后,這一現象有望得到改善。
日前,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征集意見后,擬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即使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新規
竊聽或者偷拍可能被罰上萬元
4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的官網上,發布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該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公安機關、工商部門和質監部門按分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使用此類設備行為。其中,對不構成犯罪的使用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停用,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工商總局在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表示,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呈泛濫之勢,竊聽竊照器材幾乎可以偽裝成日常生活中的全部物品,導致多起敲詐勒索和故意殺人案件。“偽基站”設備通過局部隔斷公用電信網絡信號,任意截取、冒用手機號碼,竊取手機卡信息,強行向不特定群體發送短信,大肆實施電信詐騙和非法廣告推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此類器材和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給社會穩定乃至國家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據悉,該規定擬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調查
商戶警惕性高不是熟客不會賣
4月10日中午,記者走訪了位于鄭州文化路上的創新大廈等地,發現商戶大多已不再銷售竊聽竊照器材,但個別商戶仍在悄悄經營。
“沒有,現在不讓賣了。”走訪了創新大廈十余處商家,記者只是得到這個答案。在大廈3樓一家數碼產品商行,記者出于工作需要買了一個錄音筆,并隨口問店主有無竊照設備。
“你要不買錄音筆,我還真不會給你說哪有賣這個的。”男老板笑著回答,以前紐扣攝像頭等竊照設備,都是擺在柜臺上銷售的,后來因為查得嚴,商家都是非熟人不賣。他的店鋪雖沒有現貨,但可以幫忙聯系賣家。
他打了一個電話又等了幾分鐘后,一個男孩送來一個黑色小盒子,盒上標滿英文,里面是一個類似于藍牙耳機的黑色長方塊,頂端有一個紐扣狀的物體,即微型攝像頭。“這個是深圳產的,說實話,是三無產品。”男老板演示了使用方法:打開開關長按幾秒后,紅燈閃爍數下停止后,設備即進入偷拍狀態,其內存為8G,電池可以支撐拍攝40多分鐘。拍完后用數據線連接電腦,即可導出視頻。
記者嘗試了一下,該攝像頭能輕松別在襯衣上,從外面看只是個“紐扣”。但其拍攝的畫面不太清,價格為160元。
隱蔽性好,可偽裝成眼鏡、手包
“需要隱蔽用的裝備,當然得隱蔽賣了。”在創新大廈5樓一家監控器材批發店內,記者和店主閑聊數分鐘后,一開始聲稱沒有貨的店主才放松了警惕。
同樣是電話聯絡,10余分鐘后,一名男子送來了包括紐扣式、眼鏡式、手包式在內的數種竊照設備。店主說,之前還有鋼筆、車鑰匙形狀的,不過因為造型落伍,這兩種已基本被淘汰。
據介紹,紐扣式的價格最便宜,150元左右;而眼鏡式的貴一些,350元左右。眼鏡式的看上去與普通的黑框眼鏡并無區別,仔細觀察,可以看到兩側鏡腿和玻璃片連接的地方,都有一排黑色小孔,店主稱,其中一側有個攝像頭,如果不嫌麻煩,也可以裝上近視鏡片,這樣一來,“近視眼”也可以方便使用。紐扣式、眼鏡式偷拍機的外包裝上,均無生產廠家信息。
手包式的竊照設備,外表與普通手包一樣,因電池容量大,拍攝時間可達2小時,價格400余元。
隨后,記者在網上搜索“竊聽設備”,可查出數以萬計的相關信息,而在一些購物網站,搜索竊聽器材的信息,則可以找到一批反竊聽設備的產品。
走訪中,有商戶明確告訴記者,已聽說國家正準備出臺政策,禁售竊照設備等,這對他們影響不算大。第一,這類器材需求不多,利潤不大;第二,本來也不怎么銷售,怕賣給了壞人,“不值得為了掙這倆錢去犯法……”
律師說法
濫用構成侵權應擔責
自己之前買了個偷拍機,在家玩違法嗎?電視臺暗訪他人、使用偷拍機錄像違法嗎?聽說國家要出臺新規,有讀者表達了疑問。
在《規定》的起草說明中,國家工商總局表示,《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對竊聽專用器材、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分別給出描述性定義,其中: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認定強調“以偽裝或隱蔽方式使用”為必備要件,著眼于此類器材以竊取國家秘密、公民隱私等為目的,侵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法本質。
對此,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表示,在他看來,國家相關部委出臺該規定,初衷是防止此類專用器材被公眾濫用。刑法中對此早有規定,非法產銷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張律師說,一般而言,錄音和視頻資料作為案件審理的輔助性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就偵查機關、媒體行業在工作中如何使用類似器材做詳細規定。但他認為偵查機關是在行使公權力,媒體是在行使輿論監督權,他們使用此類器材,更多的是為了保留證據,應可適度使用。不過,如果濫用該設備構成了侵權,同樣應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張波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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