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人倒了咱不扶,這人心不就倒了嗎?人心要是倒了,想扶都扶不起來了?!边€記得馬年春晚小品《扶不扶》嗎?尤其是結尾這句話,更是令人深思。鄭州就曾發生過一起真實版“扶不扶”的案例,因沒有直接證據,糾紛陷入死局。一方說被撞,另一方說是做好事遭訛詐。昨日,記者從鄭州二七法院了解到,法院經過庭前質詢后,同意給雙方做測謊鑒定,目前該測謊相關程序仍在進行中,法院擇日審理此案。業內人士說,科技充當“判官”,這在我省民事案件審理中還不多見。
當事雙方
閆女士
扶了人墊了錢還被訛
家住鄭州的閆女士稱,2012年11月19日下午2點10分左右,她騎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至隴海路與大學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處時,發現非機動車道中間地上坐一個女傷者,旁邊圍了不少人,為躲避圍觀人員,她只好靠馬路右邊行駛。
正準備離開時,女傷者對她說:“大姐幫幫我吧,請幫我打個120急救電話。我受傷這事兒,跟你沒關系。有個送快遞的車上掉落了包裹,我沒來得及剎車,撞到地上的包裹上了,現在腿有點疼。”閆女士說,為做好事,她幫受傷女子撥打了120,急救人員趕到后,她和受傷女子親屬一起,將受傷女子送到醫院救治,看到對方錢不夠,她還熱心墊付了900元錢,沒想到給自己帶來了麻煩。
俞女士
閆女士就是肇事者
針對閆女士的說法,被“救助”的俞女士稱:當時她騎著自行車,沿大學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大學路與隴海路交叉口的事發地點時,被在其身后騎電動車的閆女士撞倒,導致其左腿部兩處骨折,入院治療7個月,花費醫療費37934元,護理費19320元。雙方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去年9月,她將閆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閆女士賠償其各項費用共計57254元。
俞女士委托法院,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結果為9級傷殘。今年1月,俞女士向法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請求法院判令閆女士支付其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00263.046元。
俞女士認定:閆女士就是撞她的肇事人。此前,在和閆女士無法溝通后,她選擇了報警求助,鄭州交警三大隊還分別給雙方做了筆錄。但由于附近沒有電子監控,警方尋找目擊證人無果,無法查清道路事故成因。
去年9月6日,閆女士拿到法院傳票后,認為自己遭到了訛詐。在律師的建議下,她向法院提出測謊申請。隨后,法官和原告俞女士進行了溝通,在從法官處得知測謊鑒定可信度高的信息后,為盡快解決問題,俞女士最終同意做測謊鑒定。
以案說法
測謊證據的是與非
測謊證據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河南閆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認為: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就開始將測謊運用于刑事偵查領域,對于測謊結論能否作為法庭證據使用,長期以來爭論較大。測謊證據在審判案件中證據的應用,也是近幾年使用起來的,必須看到雖然測謊結果的準確性在不斷提高,但測謊證據如同其他證據一樣,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確。測謊證據只能作為證據鏈條上的一環即間接證據出現。
法律沒有明確界定
當法律事實的真偽查不明時,此時應由負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敗訴的風險。同時,測謊結論不屬于我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但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只是對立法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證據形態的立法歸納,至于其內涵外延,法律并未明確界定,也未規定除此之外其他表現形態的涉案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用之要慎
當前在民事訴訟中對測謊結論的使用,更為慎重,也比較少見,首先必須是被測試者自愿接受測謊,一般要求訴訟雙方事先簽訂同意測謊的協議。其次,還應當在雙方提供的其他證據大致勢均力敵的情況下進行。如果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證據的優勢已經明顯超過另一方,此時不宜再啟動測謊鑒定程序,而應根據現有的證據直接作出認定。
延伸閱讀
測謊用于民事案審理
在鄭州已不是第一次
82歲的鄭州市民趙老太狀告繼子范先生,索要50600元,范說錢已給了,還拿出趙老太的一份簽名協議。但趙老太說她沒有拿過錢,她是文盲,是受騙按了指印。到底誰說的是真誰說的是假?法院決定用測謊儀對兩人同時進行測謊。2008年9月,鄭州市管城區法院最終判趙老太勝訴。據稱,這是鄭州法院系統首次引進測謊儀斷案。
我省法院辦案時
需要測謊都去哪兒?
據悉,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心理測試室從2007年起已經接受上海、江蘇、浙江等法院委托,為法庭審判提供司法心理測試(測謊鑒定)服務。而全國檢察系統的心理測試規范是由洛陽檢察院帶頭起草的,所以,我省法院大多選在洛陽進行測謊。
測謊是咋進行的?
“測謊員將幾根測量管和幾條導線連接到被測試者身體上的特定部位,如手臂、胸部,以檢測被測試者的生理活動。” 鄭州市惠濟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陳亞紅說。據了解,測試主要包括皮電活性、呼吸和血壓等指標,人在說謊時會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這些壓力又會引起心跳加快、手掌出汗等無法控制的生理現象。通過研究測謊儀記錄下的數據,可以判斷被測對象是否說謊。 ?。ㄓ浾?韓景瑋 實習生 喬小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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