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準沒有了腦震蕩這個名詞……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從輕傷中刪除,歸為輕微傷……”12月1日,記者從省高院召開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培訓班上了解到,隨著國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新標準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今后傷情鑒定造假將不那么容易,同時也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事由】
人體傷情鑒定有了新標準
舊標準理解存分歧,同一傷情不同機構結果竟不同
隨著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從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術處開始在鄭州舉辦“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學習培訓班,為將要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預熱。
省高院司法技術處處長李明錄解釋說:我國現行法醫學人體傷情鑒定標準是1990年頒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試行)》和1996年頒布的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雖經過十幾年的實際操作,但人們對舊標準部分條款的理解和適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個人的同一個傷情鑒定,不同的機構可能會得出重傷、輕傷甚至輕微傷不同的結論。舊的重傷標準中規定“肢體重要神經損傷嚴重影響肢體功能”,但對于哪些是重要神經,影響肢體功能到什么程度是嚴重影響,標準里沒有具體說明。
隨著法制建設日益完善,醫學和法醫學科的不斷進步,現行的標準內容已明顯滯后。為規范法醫學人身傷情鑒定工作,我國歷時6年,修訂并出臺了新標準。李明錄透露:新標準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此同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同時廢止。
【分析】
今后傷情鑒定造假有點難
以往傷害糾紛案中,傷者往往故意隱瞞真情或夸大傷情
傷情鑒定結論涉及罪與非罪,關系到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司法實踐活動。但舊的鑒定標準規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輕傷害案件中,鑒定極易被加入人為因素,造成了鑒定結果的不確定性。
如在一些傷害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讓對方賠錢,或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便想方設法把本不構成輕傷的傷情做成輕傷。在舊標準中,腦震蕩屬于輕傷。然而,確認是否為腦,只能依據傷者的敘述判斷,而沒有客觀的體征或醫學輔助檢查來支撐。許多傷員為獲得較多醫藥費賠償,或加重對方的刑事責任,會故意隱瞞真情或夸大傷情。而在新標準中取消了“腦震蕩”的說法。
新標準充分考慮了近20年臨床檢查手段的快速發展,將CT檢查 (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MRI檢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臨床實踐中普遍應用的技術方法,應用于法醫學傷情鑒定。新標準對于傷情鑒定的準則更加標準化、規范化,減少了適用標準的不確定性,使鑒定結論更客觀、更合理,將會杜絕傷情造假。
法官有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
如輕傷分為兩級,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針對傷情鑒定在量刑中的意義,李明錄說:如鑒定為輕傷或者重傷,行為人則構成犯罪,依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標準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傷殘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鑒定結果是輕微傷的,可以做治安處罰。
比如“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舊標準,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這讓法官在量刑中難以拿捏,甚至導致司法腐敗。而新標準將輕傷分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這就為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到輕微傷標準的,不鑒定為輕微傷。
新標準之亮點
A
取消“腦震蕩”一詞
B
鼻骨骨折
舊標準
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
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C
外傷性鼓膜穿孔
舊標準
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
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D
外傷性血尿
舊標準
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
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喬小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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