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95元執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30元執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我省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全面提高。據悉,該利好政策從10月1日起實施,預計惠及全省近80萬名優撫對象。
殘疾撫恤金提高15%
此次調整后,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將按照民政部的統一規定,在現行基礎上分別提高15%。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95元執行;其他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45元執行。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增加35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30元執行。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20元執行。
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調整所需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將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核撥專款下達,剩余部分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各地要盡快明確市、縣財政負擔比例,切實落實好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記者 裴蕾 實習生 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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